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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史 (史仲文)


  在交易频繁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支付钱币的麻烦,唐后期,各大商业城市都出现了具有信用性质的柜坊。柜坊也叫僦柜或寄附铺。商人将钱币存放在柜坊中,柜坊根据商人所出凭证代为支付,收取一定的柜租。柜坊的出现时间,当在德宗以前。德宗初年,曾向僦柜借1/4 的钱以供军用。初时柜坊代客保管钱物,以后还可收买贵重物品,甚至连奴婢、牲畜都可以寄放。商④ 参见尉迟偓《中朝故事》。
  ⑤ 《资治通鉴·唐纪五十八》。
  ⑥ 《旧唐书·玄宗纪下》。
  ⑦ 《唐全文》卷八十一,宣宗:《禁公主家邑司擅行文牒敕》。
  ① 《唐会要·市》。
  ② 《全唐文》卷七十八,武宗:《会昌五年加尊号后郊天赦》。
  ③ 《资治通鉴·唐纪四十一》。
  ④ 《新唐书·陆羽传》。
  ⑤ 《旧唐书·邓景山传》。
  ⑥ 参见《中西交通史资料汇编》。
  人取钱取物,既可凭票据,也可以信物领取。如《太平广记·张老》述:"(张老对妻兄韦义方说)兄若无钱,可于扬州北邸卖药王老家取一千万,持此(席帽)为信。。。(韦)乃往扬州,入北邸,而王老者,方当肆陈药。韦前曰:'叟何姓?'曰'姓王'。韦曰:'张老令取钱一千万。持此帽为信'。王曰:'钱即实有,席帽是乎?'韦曰:'叟可验之,岂不识耶!'王老未语,有小女出青布帏中,曰:'张老常过,令缝帽顶,其时无皂线,以红线缝之,线色手踪,皆可目验。'令取看之,果是也。遂得载钱而归。"从这个故事可得知,柜坊也可由其他商店兼营。扬州是豪商富贾云集之处,柜坊相当多。长安也是商业大都会,且为官僚■集荟萃处所,柜坊更多。如大商人窦乂,在长安西市就开设了许多柜坊,《太平广记·窦乂》述:"乂西市柜坊,锁钱盈余。"有不少官僚都存钱于柜坊,当时柜坊存官僚钱者不下50 万贯,多则数百万贯。柜坊的出现,使商人既可避免收受大量钱币的烦劳,又比较安全,因而有利于商品交易活动的发展。
  唐后期,币材(铜)缺乏,货币流通不足,加之实行两税后,大量税收需纳钱,同时一部分钱币流出境外,及民间出现销钱铸器等现象,更加剧了钱币的不足,因此诸道州府往往禁止现钱出境。宪宗元和年间(公元806-820 年),商人创立了飞钱制度,以解决货币流通中出现的难题。当时各道在长安都有进奏院,商人们在长安售出商品后,便将货款交给本道的进奏院,由进奏院发给票据。商人回到本道,合券取钱。这种办法,一方面解除了商人携带钱币的不便或可能遭遇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免得地方政府不断运钱到京供给进奏院的需要,因双方都感方便,所以飞钱又称便换。除进奏院经营飞钱业务外,诸军、诸使、富商也都参与经营。元和七年(公元812 年),盐铁使王播又"奏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谓之便换"①。于是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也经营飞钱业务。飞钱制度的产生,是商业发展的产物,它一方面加速了货币流通速度,另一方面又使京城保持有一定数量的货币流通,对解除通货紧缩,繁荣市场起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唐朝后期的商业,继续发展,并且更趋活跃,为以后两宋时期商业的繁荣创造了条件。
  ① 《旧唐书·食货志下》。
  (四)高利贷剥削的盛行随着封建商业的发展,唐代高利贷业颇为盛行。其时,高利贷的形式,大体分为三种:(一)质库,亦称收质、纳质,与后世的当铺差不多。贷者先以物送交质柜,质钱以归,以后付息还本,再取回质物。史书上称为"僦柜质钱"。《资治通鉴·唐纪四十三》胡三省注说:民间以物质钱,异时赎出,于母钱之外,复还子钱,谓之僦柜。"由此可知,柜坊很多就是经营这种高利贷的。许多贵族官僚也都经营质库,放高利贷。(二)质举,这是一种须提供担保物品押拈的高利贷,它与质库不同,抵押品不需交给放债人保管,而是借债人指定以某物作抵押,将来不能偿还借款时,由放债人没收该抵押品作偿。如《唐阙史·赵江阴政事》载:楚州淮阴东邻,"因以庄券质于西邻,贷缗百万,契书显验,且言来岁赍本利以赎。"这是以田契作为抵押品,此种抵押贷款颇为流行,民间田地、宅舍、牛羊以及其他物品等都可以作为贷款抵押品。(三)举贷,亦称举放、出举,这是一种不用抵押品的高利贷。当时也颇为流行。
  唐时,富商大贾多凭借手中雄厚的商业资本,积极从事高利贷活动。他们苛剥百姓,利息奇重。如现存的一纸代宗大历年间(公元766-779 年)的"举钱"契券:举钱一千,每月纳二百文,计六个月本利并还。有的高利贷者甚至得到"钥匙"的绰号。《太平广记·刘钥匙》述:"陇右水门村,有店人曰'刘钥匙'者,不记其名,以举债为家业,累千金;能于规求,善聚难得之货,取民间资财,如秉钥匙开人箱箧帑藏,盗其珠珍不异也,故有'钥匙'之号。"。这种高利贷者,比强盗不差。富商大贾们不仅"举债"剥削穷人,而且也向达官贵人们放债。尤其唐后期,一般官吏多向商人借利贷,贿赂买官,到任后苛剥农民还债。"自大历以来,节度使多出禁军,其禁军大将资高者,皆以倍称之息贷钱于富室,以赂中尉,动逾亿万,然后得之,未尝由执政。至镇,则重敛以偿所负"①。这些人当时被称为"债帅",他们的借债实际上是由百姓偿还的。
  此外,外国商人也大肆放债。如《文宗禁与蕃客交关诏》中说:"如闻顷来京城内衣冠子弟及诸军使,并商人百姓等,多有举诸蕃客本钱"②。再如穆宗时(公元821-824 年),"贬右龙武大将军李甚为宣州别驾,甚子贷回纥钱一万一千四百贯不偿,为回纥所诉,故贬甚"①。可见"蕃商"不仅广泛放债,而且还受到唐政府的支持。
  寺院僧侣承前代习惯,依旧经营高利贷业。如《两京新记》卷三载:"化度寺,。。贞观之后,钱帛金绣,积聚不可胜计,常使名僧监藏,供天下迦蓝修理。。。燕、凉、蜀、赵,咸来取给;每日所出,亦不胜数;或有举便,亦不作文约,但任至期还送而已。"又如近代在新疆发现的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 年)《健儿马令痣举钱契》:"建中三年七月十二日,健儿马令痣为急要钱用,交无得处,遂于护国寺僧虔英边举钱壹仟文,其钱每月头分生利口佰文。如虔英自要钱用,即仰马令痣本利并还。如不得,一任虔英牵掣令痣家资牛畜,将充钱直,还有剩不追。恐人无口(信),故立私契,两共平
  ① 《资治通鉴·唐纪五十九》。
  ② 《全唐文》卷七十二,《文宗禁与蕃客交关诏》。
  ① 《册府元龟》卷九九九。
  章,画指为记"②。
  唐代的王公大臣、皇亲国戚,以及各级官吏也是重要的高利贷者,《高季辅传》说:"公主之家,。。贵勋之家,。。放贷出举,追求什一。"《唐会要·县令》载天宝九年(公元750 年)十二月敕也说:"郡县官僚,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再如武宗会昌五年(公元845 年)颁布的"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中说:"如闻朝列衣冠,或代(世)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③。为了避免贵族、官僚"与人争利",缓和阶级矛盾,唐政府曾多次明令禁止放债,如《唐令拾遗》载:"诸王、公主及宫人,不得遣亲事帐内邑司客部曲等,在市兴贩,及邸店沽卖者、出举。"开元十五年,玄宗也下令:"应天下诸州县官,寄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①。但是这些禁令实际上是不会取得什么效果的。
  除了私人举放的高利贷外,唐政府也经营高利贷。唐初就专设有捉钱令史,从事高利贷业经营活动。据《唐会要》载:"武德元年(公元618 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文,岁满授官"②。唐政府经营的这种高利贷,利率极高,年利率达48000,几乎是100%。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率逐渐降低。如开元时,收赢6/10,会昌时(公元841-846 年),四分收利。利率虽降,但放贷本钱也增加了。如元和(公元806-820 年)后期,秘书省等22 个机构,放高利贷的本钱,就有53952 贯955 文。而对农民的贷款,所收利息可达本钱的四倍五倍,最高甚至达到10 倍以上,农民无法偿还,只好逃亡,官府便令保人或借债人子孙亲友代偿。借债人死亡,也要由子孙偿还,"子孙又尽,移征亲戚旁支;无支族,散诸保人;保人逃死,或所由代纳"③。可见官府高利贷之苛刻。
  唐政府积极参予高利贷业,更带动了高利贷活动的发展。广大农民在官府、私人的高利贷剥削之下,日趋贫困,难以自拔。如《旧唐书·杜亚传》说:"乃取军中杂钱,举息与畿内百姓。每至田收之际,多令军人车牛散入村乡,收敛百姓所得菽粟将还军。民家略尽,无可输税,人多艰食,由是大致流散。"高利贷加在农民身上的痛苦,更加促进了阶级矛盾的尖锐化。总之,唐后期社会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工商业的发展更为显著,为宋代封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土地益趋集中,庄园经济过分发达,造成农民大量破产逃亡;加之两税法的剥削日益沉重,其他苛捐杂税又纷至沓来,高利贷剥削严重,农民无法生存下去,终于导致僖宗乾符元年(公元784 年)唐末农民大起义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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