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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史 (史仲文)


  ③ 《贞观政要》卷2《求谏》。
  ④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19《贞观中直谏者不止魏征》。
  我,献纳忠谠,安国利民,犯颜正谏,匡朕之违者,唯魏征而已。"①与朝廷上下直谏成风相呼应,太宗纳谏之风影响到后宫。长孙皇后往往在太宗一时不能接受臣下直谏时,努力进行规劝,起到调节作用。一次太宗罢朝回后宫,怒气冲冲地说:"会须杀此田舍翁!"长孙皇后忙问要杀谁,太宗说:"魏征每廷辱我。"长孙皇后急忙退入内室换了一身朝服出来,郑重地向太宗表示祝贺:"主明臣直,今魏征直,由陛下之明故也,妾敢不贺!"②太宗转怒为喜,杀魏征的念头也烟消云散了。
  总之,从认识到实践,贞观君臣确实是"协力同心,极言无隐,共相匡辅,共成治道"的。
  5。严守律法前面一节已经介绍过唐前期的刑律及司法程序,这里着重叙述体现"贞观之治"的另一个侧面--太宗君臣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
  (1)自觉守法贞观五年,张蕴古为大理丞。有一个叫李好德的人患有疯病,"言涉妖妄",诏令下狱。张蕴古认为此人疯颠有征,不应治罪。太宗已经准备宽赦,张蕴古即向李好德通风报信,并与之"博戏",被持书侍御史权万纪发现,太宗大怒,令斩张蕴古于东市。过后,太宗深以为悔,对房玄龄说:"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遂即决之,岂是道理"。于是下诏:"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①从此,死刑必经五覆奏便成为制度。用制度来制约自己的威权,确保皇帝能够恪守律令,换句话说,以法制约皇权,这在古代帝王中实属罕见。
  在处决张蕴古之际,大臣"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奏"。记取这一教训,太宗还要求大臣经常提醒他自觉守法。如对大理少卿戴胄说:"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②贞观十一年,太宗以近来执法偏严,问大理卿刘德威。刘德威回答说:"此在主上,不在群臣。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懈决的办法是:"陛下傥一断以律,则此风立变矣。"太宗悦而从之,"由是断狱平允"③。魏征更是直言进谏,强调"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指出太宗"作法贵其宽平",而"罪人欲其严酷,喜怒肆志,高下在心",结果是"舍准绳以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这种"任心弃法",必然"取怨于人"。太宗手诏称魏征所言,"皆切至之意"④。
  在实践中,太宗能够经常注意诏敕与律令是否相违,以减少皇权对法律的干预。贞观四年,当他发现所颁诏敕与律令相违时,便要求各主管部门"不得顺旨便即施行","必须执奏",再作定夺。同时强调:"法令严肃,谁敢为非?"六年,又检查自己说:"朕比来临朝断决,亦有乖于律令者。"
  ① 《旧唐书》卷71《魏征传》。
  ② 《魏郑公谏续录》卷下。
  ① 《贞观政要》卷8《刑法》。
  ② 《贞观政要》卷5《公平》。
  ③ 《资治通鉴》卷194 太宗贞观十一年正月。
  ④ 《魏郑公文集》卷1《理狱听谏疏》。
  再次要求大臣不要"以为小事,遂不执言",指出"大事皆起于小事,小事不论,大事又将不可救。社稷倾危,莫不由此。"⑤尽量避免以言代法,反复强调臣下不得盲目执行"有乖于律令"的诏敕圣旨,作为一个皇帝,能够"守法"到如此程度,在历史上实属凤毛鳞角!
  太宗带头守法,并常常要求臣下奉公守法。一是"虑公等不尊法式,致有冤滞";二是虑其"徇私贪污","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网"。因此,他告诫臣下:"卿等若能小心奉法,常如朕畏天地,非但百姓安宁,自身常得欢乐。"①君臣共相"守法",出现了全社会"法平政成"的局面,即所谓"太平之基,率由兹道"②。
  (2)严格执法太宗不单自觉"守法",同时也不徇私情,严格执法。贞观十七年,太子承乾谋反。太宗姐长广公主之子、洋州刺史赵节,也"预其反谋",按律当诛。长广公主的丈夫、中书令杨师道奉诏与长孙无忌等共同审理承乾谋反案,杨师道私下为赵节求情,太宗立即将杨师道由宰相罢为吏部尚书,停止其审理此案。长广公主见丈夫救不了自己的儿子,便亲自出面,"以首击地,泣谢子罪"。太宗"亦拜泣",但对姐姐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至公之道,不敢违也,以是负姐。"③赵节与其他主谋,"皆伏诛"。罢免姐夫、斩杀外甥,在人情与法律面前,太宗表现出的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确实难能可贵!这也是他关于"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④思想的一个典型实证。
  太宗严格执法,带动了一批"多所弹纠,不避权要"的执法官吏。戴胄、高季辅、薛仁方等,都是史册中所记载的佼佼者。以戴胄为例,贞观元年的一天,长孙无忌作为国舅被召入宫,忘记解下佩刀。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认为是监门校尉失职,罪当死,长孙无忌也应罚铜20 斤,太宗同意了。时为大理少卿的戴胄认为,校尉与长孙无忌"同为误",按律条规定:"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据此,罚铜"未为得衷"。封德彝"执议如初",戴胄坚持"校尉缘无忌以致罪,于法当轻。若论其误,则为情一也",怎么可以"同为误"而"生死顿殊"呢?于是,免校尉之死。戴胄既没有因长孙无忌是国舅而阿谀,也没有因封德彝是宰相就屈从,而是坚持按律法行事。史称其"前后犯颜执法多此类",太宗称其"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①薛仁方勘问蜀王妃之父,也是一件特殊案例。贞观七年,太宗第三子、蜀王恪的岳父杨誉,依仗权势争夺官婢,触犯律条。都官郎中薛仁方的职权之一,就是审理有关奴婢的一切案件。因此,依法将杨誉"留身勘问",即拘留审查,尚未定罪。杨誉的儿子为千牛卫府的卫官,是皇帝的侍卫武士,便在殿廷上告薛仁方非法拘留其父,并造谣说薛仁方"以国戚之故,横生枝节"。太宗听信一面之词,下令杖薛仁方100,撤其职务。魏征立即阻止道:⑤ 《贞观政要》卷1《政体》。
  ① 《贞观政要》卷6《贪鄙》。
  ② 《旧唐书》卷185 上《良吏传》序。
  ③ 《资治通鉴》卷197 太宗贞观十七年四月。
  ④ 《旧唐书》卷70《戴胄传》。
  ① 《旧唐书》卷70《戴胄传》。
  "仁方既是职司,能为国家守法,岂可枉加刑罚,以成外戚之私乎!"特别指出:"世家贵戚,旧号难治","此源一开,万端争起","岂可以水未横流,便欲自毁堤防?"②太宗深感"响者不思",取消了撤薛仁方职的原议。正是贞观君臣严以执法,"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才使得"官吏多自清谨","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③这正是"贞观之治"得以实现的原因之一,也是"贞观之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6。渐不克终太宗在位23 年,比较明显的分为两个时期。前期"居安思危,孜孜不怠",大约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 年)前后,便如魏征所言,"虽有善始之勤,未睹克终之美"①。
  贞观初期,太宗经常对大臣们说:"安不忘危,治不忘乱,虽知今日无事,亦须思其终始。常得如此,始是可贵也。"贞观六年起,态度即有所变化。九年,虽然不忘"当思善始令终,永固鸿业",但却沾沾于自己的"武胜于古"、"文过于古"、"怀远胜古"的功业,以为"既有此功业,何得不善始慎终耶?"②已经不是孜孜以求致治,而是想靠功业保其"慎终"了。十一、十二年,魏征连连上疏提醒太宗:"功业虽盛,终不如往初。"十三年,特别写了著名的《十渐不克终疏》告戒太宗。上疏中系统地列举了太宗"渐不克终"的十大表现,切望太宗"思而改之",避免"亏一篑之功"。太宗的"渐不克终",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的变化上。
  一是由清静简约到骄奢纵欲。贞观初年,厉行节俭,禁止营建宫殿,甚至表示要"抑情损欲,克己自励"。但当经济恢复、社会安定之后,便下诏修复洛阳宫,被张玄素谏止。过了一年,刚修建成仁寿宫(后改名九成宫),又下令修复洛阳宫,戴胄进谏,虽赞扬其直言,实际并未接纳。不久,即动工修建。至贞观八年,皇甫德参上言"修洛阳宫,劳民",反被加以"谤讪"之罪。虽然如此,但这时太宗在谏诤面前尚能有所克制。而十一年营建飞山宫,为杜谏者之口,竟说什么"若不为此,不便我身"。到十五年,为营造之事简直近于蛮横无理了。这年年底的一天,宰相房玄龄等在路上遇见少府少监窦德素,问"北门(宫门)近何营缮"。太宗知道了,对房玄龄发脾气:"君但知南牙(衙)政事,北门小营缮,何预君事!"①到晚年,土木之工更加连绵不断,太宗贤妃徐惠上疏指出:"北阙初建,南营翠微,曾未逾时,玉华创制。虽复因山藉水,非无架筑之劳,损之又损,颇有工力之费。"②仅玉华宫的兴建,虽令俭约,但备设太子宫、各司官衙,苞山络野,所费已经要用"亿"来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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