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则天时,增创了知匦制度,成为御史台之外的另一条监察渠道。垂拱二年(公元686 年),命铸铜匦,分东、南、西、北,接纳四方投书。设知匦使1 人,以谏官掌领其职,接受投诉;设理匦使1 人,以御史中丞或侍御史1 人充任,处理投诉。
(2)言官制度唐太宗兼听纳谏,推进了言官谏诤制度的发展。
在决策的中书、门下两省,设置专司规谏讽谕的职官,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均分左、右,"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谏官两省对置,更有利于减少决策的失误。散骑常侍,左、右各置2 人,正三品,多安置元老旧臣,规讽过失者少,侍从顾问者多。谏议大夫和补阙、拾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言官、谏职。
① 《新唐书》卷43 下《地理志七下》。
① 《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
谏议大夫,左、右各置2 人,正五品上,是最重要的谏官。魏征、褚遂良等,都任过此职,再逐步进至宰相。
补阙、拾遗,武则天时始置,左、右皆各2 人,分别为从七品上、从八品上。
谏官言事,一是廷争,二是上封。廷争,即在朝廷上当面直言皇帝过失。太宗时,"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对于军国大事有所谏议。上封,即书面指陈为政得失。玄宗曾下敕令:"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有门司不得有停滞。"①谏官言事,一是对皇帝规谏,一是指斥宰相过失。每逢廷议,"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②4。刑律法制太宗至玄宗前期逐步确立起的刑律法制,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一个高峰,奠定了宋、元、明、清各代刑法制度的基础。
(1)唐律疏议自高祖即位,至玄宗前期,有过多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武德元年(公元618 年),根据隋朝开皇律、令制五十三条格。随即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撰定《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
太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主持重修律令。贞观十一年,修成《贞观律》500 条,分12 卷(篇)。"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徙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①同时,又编《贞观令》30 卷、《贞观式》20 卷、《贞观格》18 卷。唐代刑书中的律、令、格、式4 种形式,自此开始齐备。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国家制度法规,格是国家机关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
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以《贞观律》为本进行修定,仍为500 条,12 卷,称《永徽律》。同时,修成永徽令、格、式。永徽三年(公元652 年),又诏以律文为经,对500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释,并设问答,辨析疑义,补充疏漏。这些解释文字称"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总计30 卷。第二年颁行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②。疏与律合而为一,称《永徽律疏》。
武则天垂拱元年,颁行过垂拱律、格、式。
玄宗时,对《永徽律疏》多次修改,成为后世所称的《唐律疏议》,留传至今。同时,修成《大唐六典》30 卷,记录国家机构职掌及其活动,为中国最早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唐律疏议》30 卷,分12 篇502 条。名例篇57 条,是总纲,内容为五刑、八议、十恶。卫禁篇33 条,为警卫宫廷、守卫关津的条规。职制篇59条,是官吏违法失职的惩罚条规。户婚篇46 条,是户籍、田宅、赋役、婚姻、家庭方面的条规。厩库篇28 条,为牲畜、饲养、仓库管理方面的条规。擅兴
① 《唐会要》卷55《谏议大夫》。
② 《旧唐书》卷166《白居易传》。
① 《旧唐书》卷50《刑法志》。
② 《旧唐书》卷50《刑法志》。
篇24 条,是征集兵士、大兴土木方面的条规。贼盗篇54 条,为维护统治政权、个人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条规。斗讼篇60 条,是斗殴伤人的处罚条规。诈伪篇27 条,是对欺诈伪造的惩罚条规。杂律篇62 条,为不能归入前面九篇的形形色色犯罪,如奸情、契约、借贷等民事纠纷。捕亡篇18 条,处罚逃犯、惩治追捕逃犯不力的条规。断狱篇34 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条规及处罚条例。
唐律不仅继承、发展了前代律法,大大地丰富了刑事立法的内容,而且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制定了众多调整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专门条规,成为一部颇具代表性的完备的古代法典。
(2)诉讼审判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御史台实行对执法的监督,这一司法体制自隋至唐逐步完善、健全。地方州、县虽然也建立起相应的法曹、司法等建制,但基本是与行政机关合一的,由刺史、县令亲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徒刑以下案件归京兆府),以及刑部转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掌全国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认为判决不当则改判,或驳令重审。重要案件,须送中书门下详覆,门下省的给事中可援引律条进行裁正。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御史台的监督,大案要案则由御史中丞、刑部尚书、大理卿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府州案件,有时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司直(或大理评事)共同前往审理,称"三司使";自诉冤枉和疑难案件,由皇帝命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组成"小三司"共同审理。
各级审判机关的权限,规定十分明确。地方"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①。死刑必须皇帝最后裁定,有时还要命中书、门下及尚书、卿、监共议,然后再由皇帝裁决。除恶逆以上和奴婢杀主,一次复奏即可执行外,其它死刑均须决前"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①。5。科举制度隋朝始兴科举,秀才、明经、进士等科初具规模。到了唐代,大大地发展起来,成为一项比较完善的选举人才的制度。
(1)取士科目《新唐书·选举制上》概括唐代取士之法,分"岁举"、"制举"两种情况。岁举,"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天子自诏,"以待非常之才",叫做"制举"。
岁举是"常选",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少数年份因天灾歉收、兵变动乱等原因暂停。岁举各科中,以进士、明经两科规模最大。进士科自高宗以后,越来越受应试者的垂青。"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
① 《唐律疏议》卷30《断狱》。
① 《旧唐书》卷50《刑法志》。
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②应试人多,考中极少,因而当时将进士登科比作"登龙门"。明经科以熟读经书为主,考试较进士科为易,录取也不似进士科严格,因而在当时也有很多报考者。进士、明经两科之外,其余10 科多不受人重视,往往无人报考,以至时开时停。本来,秀才科等最高,隋炀帝时尤其如此。可到唐太宗时,"有举而不第者",于是停举。玄宗时,一度恢复,"应者多落",因而废绝。其他科目,多为中唐以后所开科目,既不为人们重视,录取又颇滥,不时停其科。孝廉举,本是沿袭下来的一个科目,也在"岁举"之列。唐太宗曾亲试孝廉,却不合格,以后也未能发展起来。岁举中,另有武举一科,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 年)。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每年准明经、进士例举送。
制举是"制诏举人,不有常科",随皇帝临时所需列定科目。如太宗贞观十一年四月,诏河北、淮南举孝悌淳笃,兼闲时务;儒术该通,可为师范;文辞秀美,才堪著述;明识政体,可委字人:并志行修立,为乡闾所推者,给传诣洛阳宫①。又如玄宗开元九年以"边境未清,统边须将",下诏有可以运筹决胜、斩将搴旗,或足拟万人之敌、堪为一堡之雄者,各听自举,玄宗亲试。
(2)士子来源前面谈到,唐代取士大致分岁举与制举两种情况。岁举应试者,一是由学馆出身的生徒,二是由州郡贡举的举人。
由学馆出身应试者,为数最多。当时,国子监所统,有国子学、太学、广文学、四门学、律学、算学、书学,以《新唐书·选举志上》的统计,在学生徒2280 人。弘文馆、崇文馆、崇玄馆,还有不少官宦子弟为学生,其教学、考试,"如国子制"。东、西两京所设馆、学之外,地方也都设学,京都学生80 人,大都督、中都督府、上州各60 人,下都督府、中州各50 人,下州40 人,京县50 人,上县40 人,中县、中下县各35 人,下县20 人。玄宗以前,对学馆出身十分重视,"进士不由两监(按:东、西两京国子监)者,深以为耻"②。玄宗时,还曾下敕,"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送举"③。礼部考试,也是"先两监而后乡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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