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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史 (史仲文)


  门下省自隋炀帝改官制,逐渐摆脱宫廷杂务,至唐初已完全成为专司封驳、参决政事的重要决策部门。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东台、鸾台、黄门省,不久即复为门下省。武德三年,改纳言为侍中,置2 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左相、纳言、黄门监、左相。侍中为正宰相,玄宗以后不再任命,门下侍郎始终为门下省实际长官。门下侍郎,置2 人,正四品上,不任命侍中以后升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侍郎、鸾台侍郎、黄门④ 《通典》卷23《职官五·吏部尚书》。
  ① 《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
  ② 《旧唐书》卷5《高宗纪下》。
  侍郎。给事中,置4 人,正五品上,直接负责本省中心工作,审定诸司奏抄,"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①总括起来,唐朝这一阶段的决策程序大致如下:无论是"朝参"时皇帝与宰相议政,还是皇帝本人提出议题,都要先经政事堂会议商议决定,再由中书省知制诰拟就诏敕,送门下省审覆,如无不当,然后呈奏皇帝批准。诸司奏章,也得先经政事堂五房提出处理意见,政事堂会议议决后,再送中书、门下两省走程序。
  2。行政体系(1)中央体制这一阶段,中央行政体制是典型的尚书省六部与诸寺、监上下相系,协同运行的机制。尚书省与诸寺、监之间的职掌,是从隋朝逐渐开始分工明确起来的。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掌政令;诸寺、监是中央事务机关,承受尚书省政令,分别负责某具体方面的事务。这就是唐太宗所说:"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①。
  尚书省在高宗、武则天时,曾改称中台、文昌台、都台,别称南省。名义上以尚书令为长官,但极少授受,故以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左、右仆射,各置1 人,正二品,"总判省事"。
  尚书省总办公厅称尚书都省,又称都司、都台、都堂,以左、右丞为长官,各置1 人。左丞正四品上,"通判都省事",分管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右丞正四品下,分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又有左、右司郎中各1 人,从五品上;左、右司员外郎各1 人,从六品上,"掌副"左、右丞所管诸司之事。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都在尚书都省办公。
  尚书省统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各置1 人,正三品;各部次官为侍郎,各置2 人,正四品下(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六部各领四司,每司各置郎中1 人,从五品上;员外郎1 人,从六品上,掌管本司事。吏部、户部、兵部司,有时各置郎中、员外郎2 人。六部二十四司主各项政令,具体分工是: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封爵、勋赏,分领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
  户部,掌天下田户、度用、钱帛、仓贮,分领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
  礼部,掌礼仪、贡举、祭享、朝贡,分领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官选授、疆域版图、车乘传驿、戎器仪仗,分领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
  刑部,掌天下刑律、官奴役隶、经费审计、门禁关津,分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工部,掌土木营造、屯田职田、山泽苑囿、舟楫河渠,分领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① 《新唐书》卷47《百官志二》。
  ① 《旧唐书》卷70《戴胄传》。
  尚书省之外,负责行政事务的机构为九寺、五监以及秘书、殿中二省。
  九寺长官称卿,各置1 人,除太常卿为正三品,其余皆为从三品。次官称少卿,各置2 人,除太常少卿为正四品上,余皆为从四品上。各寺皆置丞,"掌判寺事",2-6 人不等,除太常丞为从五品上,余皆从六品上。大理寺之外,其它八寺皆领"署"一级机构,分管各项具体事务,置令、丞为正、副长官。九寺是: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即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其中,国子、少府、将作三监设置稳定,军器、都水二监废置不常。国子监,掌教育训导之事,置祭酒1 人为长官,从三品;司业2 人为副长官,从四品下。少府监,掌手工技巧之事,置监1 人、少监2 人,为正、副长官。将作监,掌土木营建之事,定置监1 人、少监2 人。少府、将作二监,都有"署"一级下属机构。
  秘书省、殿中省长官称监,从三品;次官少监,从四品上,以丞"掌判省事"。下属机构称局,类似寺领署。秘书省,掌天下经籍图书,撰修碑志、祝祭之文以及天文历法。殿中省,掌舆乘服御之事,为天子衣食住行服务。直至玄宗前期,尚书省始终处于行政管理的中心地位,中书门下发出的诏敕皆由尚书省转发诸寺、监,或根据诏敕制定具体政令交发有关部门施行。诸寺、监呈皇帝的表章,也交尚书省转中书门下奏闻,批复后仍由尚书省下达有关寺、监执行。尚书省的政令有两种,一是根据诏敕制定的具体施政方案,称"施行制敕",主要用于军国大事;一是用于日常政务的程式,称"省符",即所谓"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①。大体来讲,六部与寺、监存在相对稳定的政令承受关系,如户部对口太府寺、司农寺,礼部对口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秘书省,等等。
  (2)地方体制隋朝的两级地方行政体制,到唐太宗时又开始朝着道、州、县三级制演变。边疆地区,在隋朝都督、都护制中又增加了羁縻府州制的内容。
  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 年),分天下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划,不设专职官员,不定期遣使分道巡察。玄宗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 年),增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1 人,京畿、都畿二道以御史中丞领使职,其余各道一般以其大州刺史或大都督府长史兼领,职责为监察官。其后,逐渐干预地方政务。
  州,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又按其地位轻重分为京、辅、雄、望、紧若干等。京州为京都或陪都所在地,后改称府。辅州以下,主要是为限定官员转迁次序而设。太宗贞观十三年(639 年)统计,有358 州。玄宗开元二十八年(740 年),有328 州。长官为刺史,上州从三品,中州正四品上,下州正四品下。以别驾、长史、司马协助刺史理事。京州为雍州、洛州,玄宗开元元年分别改为京兆府、河南府,长官为尹,以少尹为副。
  县,京城诸县为京县,京郊诸县为畿县,其它地区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为官吏转迁,又分赤、畿、望、紧若干等。贞观十三年,有1551 县。开元二十八年,增至1573 县。长官为令,京县正五品上,畿县正六品下,其它县自从六品至从七品。设丞1-2 人,为令之副。
  ① 《唐六典》卷23《将作监》。
  高宗至玄宗期间,边疆地区陆续设置了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都护府,统管归附的各族部,有大都护府、上都护府之分。大都护府设大都护1 人,由亲王遥领,副大都护、副都护各2 人,实际主持府事。上都护府设都护1 人、副都护2 人。
  都护府统领归附的各族部,主要通过羁縻州来实现。太宗平定突厥后,西北部族内附,便在其地列置羁縻州,大者为都督府,小者为州,"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不交纳贡赋,但必须为"边州都督、都护所领"①。
  3。监察制度以官吏监督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内容的监察制度,自太宗至玄宗前期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在当时的政治领域中起着显著的积极作用。
  (1)监察机构隋炀帝改官制,以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共掌监察。唐朝废谒者台、司隶台,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台,增置右肃政台,后仍复为御史台。玄宗初年,以保留在东都洛阳的御史台称东都留台,亦称东台或留台。
  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置1 人,从三品;副长官为御史中丞,置2 人,正五品上。下属有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分别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处所。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除了主持本部门公务,另有三项职掌。其一,与刑部尚书、大理卿组成三司,联合审理案件。其二,奉帝命审查囚徒。其三,受理御史奏弹之事。鉴于御史大夫不常置,御史中丞久而久之便成为实际长官。一人在京城负责御史台事务,一人在东都负责留台事务。
  三院御史,侍御史主弹奏,殿中侍御史主殿廷秩序,监察御史主巡察。
  御史台纠察内外官员,职任颇重。为防其恣意专横,又有尚书左、右丞对御史台进行监督的规定:"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①殿中侍御史中有2 人分知东、西推,监督太仓、左藏库出纳。同时,尚书省刑部还有比部司,为专门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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