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是否有与马玉林前辈类似的研究者?
不光有,而且还不少。
大名鼎鼎的《荀子·劝学篇》中有一句“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意为:没有从一步步开始的积累,是不可能到达千里之外的。古时以迈出一只脚为跬,再迈出一只脚为步。它是步法追踪研究的基础。
《尚书·牧誓》中有这样的记载:“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
意思是:今日之战,阵列前后距离不得超过六步、七步,要令行禁止,保持整齐。将士们,共勉!不超过四、五、六、七回合交战后,当停则停,要保持整齐。
显然,当时的人们已把步法特征应用于军事训练。
还有一个大家熟悉的成语“邯郸学步”,它出自《庄子·秋水》,原文为:“子往呼!且子独不闻夫寿陵余子之学行于邯郸与?未得国能,又失其故行矣,直匍匐而归耳。今子不去,将忘子之故,失子之业。”
这个故事说的是战国时燕国寿陵的某位少年,因为赵国邯郸人走路的姿势特别优美,于是不远千里跑到邯郸学习当地人走路。可他不但没学会像邯郸人那样走路,连自己原本的走路姿势也忘了,最后只好爬着回去。
此文说明,古人很早就已开始进行步法研究。而类似的把足迹用于破案的古代例子,除《封诊式》外,可谓举不胜举。
第三话工具痕迹
工具痕迹的运用,大约在公元9世纪以前就已得到了发展。随着原始社会从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到铁器时代的逐步发展,远古人所使用的工具也从石头制品、木制品,渐渐地发展到了铁制品、青铜制品等等。与此同时,工具痕迹在侦查破案中,出现的频率也逐渐增高。
《封诊式·穴盗》记载:“内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勶(彻)内中。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其所以埱者类旁凿,迹广□寸大半寸。”
意思如下:
房内后方有个小堂,墙中央有一个新挖的洞,洞通进房内。洞底部与小堂地面平齐,上高二尺三寸,下宽二尺五寸,上面像猪圈形状。用来挖洞的工具像是宽刃的凿,凿的痕迹宽二(?)又三分之二寸。
还有小标题无法辨认的一节记载:“□□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郑才(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诊首□发,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类剑迹;其头所不齐??然。以书讂首曰:‘有失伍及(迟)不来者,遣来识戏次。’”
意思如下:
郑这个地方某里的士伍甲、丙一同报告说斩得首级一个,分别报告说:“甲、丙在邢丘城作战,这是二人所获得的首级,甲、丙相争,都说是自己砍的头,所以只能上告。”检验首级、小发,发现右额角上有伤口一处,长五寸,深及骨,像是剑的痕迹。其被割断的颈部短而不整齐。用文书征求,辨认首级说:“如果有掉队的、迟到的,派到军戏驻地辨认。”
以上为利用工具痕迹特征来推断工具种类的案例。
南宋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曾著有一本闻名于世的法医著作,名为《洗冤集录》。其中,卷之四中的《他物手足伤死》一篇中有这样的记载: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意思如下:
律上说:见血就可以视为受伤,除了手脚打踢以外,其余都为他物所伤,即使兵器不用锋刃时造成的也算。
伤损的法定责任担保期限分别为:手足伤是十天,他物伤是二十天。
斗讼敕文:凡是咬人的,依照“他物法”处理。
元符敕《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检验来确定,如果踢人的靴鞋比较坚硬,就按“他物”处理;如果不是很坚硬,就很难作为“他物”来处置。
用额头、肘部、膝盖抵压,以及用头撞这种用身体硬处导致死亡的,也能够当作“他物”伤痕。
所谓他物指的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此文说明,当时的古人,对工具痕迹就有了系统的分类。
在《杀伤》一节中,宋慈还强调:“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意思如下:
只要是检验锐器伤,先看是不是用刀刃等物所伤,以及判断是生前还是死后伤。如果是生前被锐器所伤,痕迹可见皮肉开阔,创口花纹交错;倘若肉痕比较整齐,可以判断是死后伪造的锐器伤。
很显然,当年的办案人员已经十分注重工具痕迹的价值,并将其列为主要物证之一。
第四话文书笔迹
老祖宗在几千年前就创造了文字,而由于文字的使用与推广,以文字为犯罪手段的案件,以及文字引起的民间纠纷也就随之出现。
《史记·孝武本纪》记载:“齐人少翁以鬼神方见上。上有所幸王夫人,夫人卒,少翁以方术盖夜致王夫人及灶鬼之貌云,天子自帷中望见焉。于是乃拜少翁为文成将军,赏赐甚多,以客礼礼之。文成言曰:‘上即欲与神通,宫室被服不象神,神物不至。’乃作画云气车,及各以胜日驾车辟恶鬼。又作甘泉宫,中为台室,画天、地、泰一诸神,而置祭具以致天神。居岁余,其方益衰,神不至。乃为帛书以饭牛,详弗知也,言此牛腹中有奇。杀而视之,得书,书言甚怪,天子疑之。有识其手书,问之人,果伪书。于是诛文成将军而隐之。”
意思如下:
齐地人少翁,懂得通鬼神的方术,以此觐见了陛下。陛下非常宠爱的王夫人故去了,少翁用方术在夜间招来王夫人及灶鬼,天子从帷帐中看见的确是故人的容颜,因此拜少翁为文成将军,恩赏了许多东西,对其极为恭敬有礼。文成说:“陛下如果要和神明往来,那么宫室、被服和神用的不一样,神明是不会到来的。”于是制造绘有云气的车子,各用胜日驾车驱除恶鬼;又兴建了甘泉宫,中间是台室,画着天一、地一、泰一等神明,摆置祭器以召唤天神。过了一年多,少翁的方术却越来越不行了,神仙并不来。少翁于是写帛书喂牛,装作不知情的样子,说这头牛腹中有怪异。杀牛看腹中,果然得帛书,书上所说甚为怪诞,天子心生疑虑,又从字体认出执笔书写的人,拷问此人后,发现果然是伪书,于是诛杀文成将军,对这件事秘而不宣。
这是我国有确切史料记载的最早的笔迹鉴定的例子。
而《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时有投书诽谤者,太祖疾之,欲必知其主。渊请留其本书,而不宣露。其书多引《二京赋》,渊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辇,而少学问者。其简开解年少,欲遣就师。’功曹差三人,临遣引见,训以‘所学未及,《二京赋》,博物之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又密喻旨。旬日得能读者,遂往受业。吏因请使作笺,比方其书,与投书人同手。收摄案问,具得情理。”
意思如下:
当时有人写匿名信诽谤朝政,太祖痛恨此类举动,想知道写信的人是谁。国渊奏请把原信留下,不要把它的情况宣露出去。那封信中很多地方都引用了《二京赋》的内容,国渊命令功曹:“这个郡本来就大,而且又是都城,但有学问的人却不多。你去挑选几个聪明有知识的年轻人,我要派他们去拜师学习。”功曹挑选了三个人,国渊在遣派前召见了他们,教导说:“你们学的东西还不广泛,《二京赋》是本博识的书,只是世人忽略了它,很少有能讲解它的老师。你们这就去找寻能够读懂它的人,向他请教。”然后又秘密地吩咐他们,此事不要声张。花了十来天的时间,找到了擅读《二京赋》的人,三人就去拜师学习。官吏让他们趁机要那人写了一纸笺书,然后与那封信做比较,发现那人所写的与诽谤信笔迹相同。当即拘捕那人审问,果然得知了此人写诽谤信的真相。
这就是笔迹鉴定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运用,这个案例距今已一千八百多年,我国对笔迹的运用,不可谓不早。
到了唐朝,查案时就有征验书迹这种手段了,而那时古人主要通过四种方式来对笔迹进行验证。
第一种,检验文书纸面特征。常用的方法有透光观察、水浸、肉眼观察等。唐代的张楚金就利用透光观察法和水浸法来检验拼接、剪贴的文书,成功侦破了湖州佐使江琛诬陷刺史裴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