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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史 (史仲文)


  户税和地税,到天宝年间,已占了唐王朝税收的很大部分。据《通典》载:每年地税收入约为1240 余万石,相当于粟米收入的1/2;户税每年平均约200 余万贯,折算后相当年绢布收入的1/3③。安史之乱后,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④,大量的自耕农成为地主的佃户,寄住户、寄庄户、客户、逃户和隐户在户口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安史之乱前,天宝十四年(公元755 年),中央掌握的户数为8914700 户,人口为52919300 人;至肃宗乾元三年(公元769 年),中央仅控制1933174 户,人口为16990386⑤。这样,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与大量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存在相适应的租庸调制难以为继。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代宗大历年间,唐王朝的赋税收入,已经逐渐改变为以户税、地税为主。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 年)宰相杨炎奏行两税法。他在奏疏中说:"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丁无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 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② 《唐大诏令集》,《中宗即位赦》。
  ③ 参见《通典·食货典》。
  ④ 《文献通考·田赋考》。
  ⑤ 《旧唐书·食货志下》。
  ① 《旧唐书·食货志下》。
  ② 《旧唐书·食货志下》。
  ③ 参见《通典·赋税下》。
  ④ 《唐会要·逃户》。
  ⑤ 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70 页。
  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①其内容可归纳为:(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计算出总税额,各州县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本地人户征收;(二)无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交纳赋税;(三)每年分夏秋两季收税,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五)两税依户等(三等九级)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资产征课1/30(后改为1/10)的税。
  德宗采纳了杨炎的建议,于同年正式公布了,推行两税法的命令:"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惸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其月,大赦天下,遣黜陟使观风俗,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②两税法的实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两税法简化了税制,它把当时混乱繁杂的诸多税种税目合并统一起来,减少了纳税项目,集中了纳税时间,简化了纳税手续,改变了过去"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使人民得到了很大的便利。其次,两税法以财产的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过去那些免除租庸调的不课户,现在要按地亩纳税,官吏也要按品位高低比户等级纳税,同时,一些浮寄户、客户和不定居的商贾也都要纳税,既增加了纳税人户,也增加了赋税收入。如初行两税时,唐王朝"分命使臣,按地收敛,土户与客户,共计得三百余万",而"就中浮寄,乃五分有二",得"客户百三十余万"①。这2/5 的客户,就是过去为权门豪强所隐占,不负担国家赋税的隐匿人口。因此,唐王朝的纳税编户大增,财政收入也增加了。大历年间经刘晏的整理,天下财政收入为1200 万贯,而盐利占其大半②。在实行两税法这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到"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盐利不在此限"③。以后每年收入约为3000 万贯,是两税法实施前的两倍多。再次,两税法按资产课税较之租庸调制按人丁课税合理得多。两税法以资产(包括土地)为差,资产多者税重,资产少者税轻,这种按各户的贫富等级课税,符合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原则。同时,商人同农民一样都要纳税,也符合负担公平的原则。两税法的实施不以人丁为本,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但是在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严重的问题。首先,两税之外仍有种种加征。行两税法后不久,建中三年(公元782 年)五月,"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于本道两税钱,每千增二百,因诏他州悉如之"④。贞元八年(公元792 年)四月,"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从
  ① 《旧唐书·杨炎传》。
  ② 《唐会要·租税上》。
  ① 《通典·历代盛衰户口》。
  ② 《唐会要·盐铁总叙》。
  ③ 《旧唐书·德宗纪上》。
  ④ 《旧唐书·食货志下》。
  之"⑤。这还是见诸法令的加征,此外各地的自行非法苛敛就更多了。因此陆贽指出:"大历中非法赋敛,。。既并收入两税矣。今于两税之外,非法之事,复又并存"①。其次,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征粮外,其他征钱。但由于国家支出用布帛处甚多,于是又令百姓折合为布帛交纳。建中年间(公元780-783 年)帛价不断下跌,完税的钱数虽然未变,而百姓的实际负担已经大为增加,正如陆贽所说:"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②。由于帛价下跌,人民负担凭空增加了一倍。政府除了折征布帛以外,还征折其他物品,"临时折征杂物,每岁色目颇殊。唯计求得之利宜,糜论供办之难易;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③。足见百姓所受损失之大。再次,两税法规定以税代役,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生产的发展。但仅仅维持了十几年,封建统治者又把徭役加到了人民头上。最后,两税法的实行,使土地兼并不再受任何限制,在此后30 年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④,正如陆贽所说的:"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⑤。那些大官僚大地主仗势少纳或免纳两税,他们同官府相勾结,照样"广置田产,输税全轻"⑥。有的地主贱买农民土地,仍逼迫农民缴纳赋税。
  总之,两税法的实行是符合均用制以及租庸调制废坏后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因而它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实施中发生了一些严重的弊端,因而实行后不久,各种苛敛又重行征收,人民的负担仍然继续加重。⑤ 《旧唐书·食货志下》。
  ① 《陆宣公奏议》卷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
  ② 《陆宣公奏议》卷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
  ③ 同上书,《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
  ④ 李翱:《李文公集》卷三,《进士策问第一道》。
  ⑤ 《陆宣公奏议》卷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
  ⑥ 《文苑英华》卷四二九。
  六、唐中后期经济的恢复和进一步发展安史之乱使北方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史载自崤关、函谷关以东到成皋,只剩下千余编户。代宗初即位,郭子仪上疏,称:洛阳"久陷贼中,宫室焚烧,十不存一。。。中间畿内,不满千户。井邑榛棘,豺狼所嗥,既乏军储,又鲜人力。东至郑、汴,达于徐方,北自覃怀,经于相土,人烟断绝,千里萧条"①。唐邓一带,同样是"荒草千里","万室空虚"②。就连没有遭到破坏的江东地区,也出现了大片的"闲田荒壤"③。
  安史之乱以后,大规模战争结束,社会秩序相对稳定下来,因战乱逃离家园的农民,又返回故里,回到土地上,投入生产。他们"销遗镞为锄。。,伐蒿莱为场圃,掘腥秽为泉井"④,从而使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一定程度的发展。由于战争的破坏,以及随之而来的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北方社会经济一般恢复比较缓慢,南方比较安定,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一)南方农业生产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每当北方发生战乱,总有大量百姓南徙避难。自汉末至南北朝,北方人口不断南迁。安史之乱时也是如此。叛乱平息下去之后,唐政府掌握的户籍数字大为下降,如开元时,总户数为7417185,元和(公元806-820 年)时则仅为2368775 户。其中关内道、河南道、河北道都减少很多。如宋州(今河南商丘),元和时的户数仅及开元时的1/20,光州(今河南潢川)的户数仅及开元时的1/30,鄜州(今陕西鄜县)的户数甚至仅及开元时的1/40。而南方一些主要州郡的户数却大为增加。如苏州增加了48%,鄂州增加了100%,洪州增加了64%,饶州增加了228%,吉州增加了19%,襄州增加了194%,郢州增加了93%,唐州增加了89%,衡州增加了33%,广州增加了15%①。其中有不少是从北方迁来的人户,如苏州户口中,自北方迁来的占1/3。人口增长表明劳动力的增加,从而有利于南方经济的发展。唐朝后期,在江南兴修了不少水利工程。如在东西道采访使辖境内修建的大型水利工程,约有50 余处,其中润州的练塘能灌溉丹阳、金坛、延陵三县之田;升州句容县的绛岩湖,常州武进县的孟渎,湖州长城县(今浙江长兴)的西湖,明州鄮州(今浙江宁波)的仲夏堰等,都能溉田数千顷至万顷②。其他还有,如代宗大历年间(公元766-779 年),为了防止海潮,曾在今江苏淮安至南通一带筑堤,长142 里,起了保护农业生产的作用。至于中小型陂塘更是广泛修凿,如宪宗(公元805-820 年在位)时,韦丹在南昌一带开凿陂塘598 所,得田12000 顷①;穆宗(公元821-824 年在位)时,浙东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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