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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史 (史仲文)


  (4)明法科明法科首次开科的时间,史无明确记载。唐高祖武德四年颁发的敕文云:"诸州学士及白丁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唐摭言》卷一)这是唐朝廷颁布的第一道关于科举开科考试的敕文,其中没有明法科。可见,明法科的首次开科时间,晚于秀才、明经和进士等科。
  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 年)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准凭。"(《旧唐书》卷五十)据此可知,明法科至迟在永徽三年便已开设。
  张说《府君墓志铭》云:"府君讳骘,字成骘,姓张氏。。。年十九,明法擢弟,解褐饶阳尉。。。调露元年。。弃背于县廨,春秋五十有二。"
  (《全唐文》卷二三二)张骘于唐高宗调露元年(公元679 年)去世,终年五十二岁,以此推算,他于十九岁明法科及弟是在唐太宗贞观二十年(公元646 年)。由此又可进一步明确:唐太宗贞观二十年以前便已开设明法科。综上所述可以判定,唐代明法科首次开科时间,是在唐高祖武德五年(公元622 年)以后,唐太宗贞观二十年以前。
  明法科的开设是以律学为基础的,所以,从律学的设置时间也可以推测明法科的首次开科时间。《新唐书》云:"隋,律学隶大理寺。。武德初,隶国子监,寻废;贞观六年,复置;显庆三年,又废,以博士以下隶大理寺;龙朔二年,复置。"(《新唐书》卷四八)高宗显庆三年(公元658 年)和龙朔二年(公元662 年)律学的废置与明法科的首次开科时间无关,因为在这之前明法科已经开设。唐高祖武德(公元618-626 年)初年曾经设置律学,但是不久废除,而武德五年以前是没有开设明法科的。所以可以推测:唐太宗贞观六年(公元632 年)恢复律学后,开设明法科的可能性较大。
  尚书省主持明法科考试的官置,前后有所变易。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 年)以前,吏部考功司主持科举考试,以后改为礼部。作为科举科目之一的明法科,也同其他科目一样。代宗宝应二年(公元763 年)七月二十六日礼部侍郎杨绾提出:"明法举人,望付刑剖考试。"(《册府元龟》卷六四○)这一明法考试的官署改为刑部的主张没有实施。
  明法科考试的课程和项目,《唐六典》云:"其明法,试律令各一部。
  所试律、令,每部试十帖;策试十条:律七条,令三条。"(《唐六典》卷二)据此则知,明法科的考试课程是律和令各一部;律和令的考试各分两项:帖和策。律,试帖十帖,试策七条;令,试帖十帖,试策三条。试帖,就是把所试律或令掩盖两端,中间仅露出一行,用纸裁成帖,每帖遮住三个字,让应试者回答。十帖答对六帖就算及格。出示一行难度较大,玄宗天宝十一载(公元752 年)改为出示三行。试策,就是把律或令中需要论证的问题,编成策目,让应试者去论证或说明。律、令策试的标准,《唐六典》云:"该达义理,问无疑滞者,为通。"(同上)这是试策及格的标准;同书:"粗知纲列,未究指归者,为不通。"
  明法科考试的定制,是在发展中完备起来的。高宗永隆二年(公元881年)八月诏:"自今已后,考功试人,明经每经贴经,录十贴得六已上者,。。然后并令试策。。。其明法、书、算贡举人,亦量准此例,即为恒式。"(《唐大诏令集》卷一○六)永隆二年之前,明法科和明经科一样都仅试策;试帖是永隆二年才实行的。可见明法科的考试项目,以永隆二年为界限而划分为两个时期:以前,仅试策;以后,试帖和策两项。
  明法科考试成绩的等次,《唐六典》云:"全通者为甲,通八已上为乙;已下为不第。"(《唐六典》卷二)律和令的帖和策两项考试全部答对,即为甲第;各答对十分之八以上,即为乙第;各答对十分之七以下,即为不第。明法科及第,分为甲第和乙第两种。
  明法及第的授官标准分为两个等次,《新唐书》云:"明法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新唐书》卷四五)。即:明法甲第,授予从九品上行政级别的官职;乙第,授予从九品下行政级别的官职。
  明法科的创立,是唐代的一个创举。远在西汉,就已有因明习法律而被选拔做官的先例,《汉书·郑崇传》记载:"父宾,以明法令为御史。"同书《薛宣传》记载:"(薛宣)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但是,这都属于辟召性质,既没有固定科目,又不定期举行,也不考试。确定出固定的科目,每年定期举行一次,而且从举送、考试到任用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程序和规定,则是从唐代明法科方开始的。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到唐代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唐代明法科,是我国法学专业考试制度的真正起源。
  (5)明书科唐代科举常科之一的明书科,简称"书科",《通典·选举三》云:"其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有算";或称"明字科",《新唐书·选举志上》云:"其科之目。。有明字。"今存有关明书科的史料相当零碎,现予汇总考述。
  唐代明书科首次开科时间,史无明确记载。据《旧唐书·职官志一》所载:"有唐以来,出身入仕者,著令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书、算。"这是大略言之,并不是说明书科与秀才科、明经科、进士科同时首次开科。唐高祖武德四年颁发的关于常科开科的敕文中没有明书科,可见这一科目的首次开科时间晚于武德四年。高宗永隆二年诏曰:"其明法并书、算贡举人亦量准此例,即为恒式。"(《唐大诏令集·政事·贡举》)由此可知这一科目在永隆二年以前已经开设。但究竟开设于何时,还需从其他史料中寻找线索加以推测。
  明书科的考试内容和程序,据《唐六典·尚书吏部》云:"诸试书学生,帖经通讫,先口试。。然后试策。"也就是说,考试程序分为三项:先试帖经,然后口试,最后试策。帖经,试《说文》六帖、《字林》四帖,共十帖(见《通典·选举三》);口试"不限条数,疑则问之"(《唐六典·尚书吏部》)。关于明书科的考试程序,《新唐书·选举志上》另有一种记载:先口试;通过之后再墨试《说文》和《字林》共二十条,须答对十八条以上。唐代明书科省试各时期多有变化,以上两种记载,可能反映了不同时期的考试程序。
  明书科旨在通过考试为国家选取书法艺术方面的官员。尽管如此,它却在我国考试制度史上占有重要位置。书法是一种艺术,因而可以说明书科是我国艺术考试的开端。明书科又对唐代书法发展有一定影响。我国三大楷书家欧阳询、颜真卿、柳公权以及两大草书家张旭、怀素,除欧阳询处于隋唐之际外,其他四人都出现于唐代。唐代书法有如此成就,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明书科的设置则无疑推进了唐人重书法的社会风气。
  (6)明算科唐代明算科创设于哪一年,史无明确记载。高祖武德四年颁发的关于常科首次开科的敕文中没有明算科,可见明算科的创设晚于武德四年。据高宗永隆二年八月诏:"其明法并书、算贡举人,亦量准此例,即为恒式。"(《唐大诏令集·政事·贡举》)则又可知明算科的创设早于永隆二年。明算科是以国子监六学之一的算学为基础的,所以从算学的设置时间也可以大致推测明算科的创设时间。《新唐书·百官志三》云:"唐废算学,显庆元年复置。"唐自高祖武德元年(公元618 年)至高宗显庆元年(公元656 年)不设算学。据此推测,明算科可能创设于高宗显庆元年设立算学之后。这样,可以把明算科的创设时间确定在高宗显庆元年到永隆二年(即公元656 年到681 年)之间。
  《旧唐书·职官志一》云:"有唐以来,出身入仕者,著令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书、算。"这是大略言之,并不是说明算科与秀才、明经、进士三科同时开设。参加明算科考试的主要是国子监算学学生。
  明算科省试分为两个分科。第一分科考试《九章》、《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和《五经算》。考试分两项。第一项试大义:《九章》三条,其余七部各一条,共计十条,需答对六条以上。《新唐书·选举志上》云:"凡算学,录大义本条为问,明数造术,详明术理,然后为通。试《九章》三条、《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第二项是帖经:《九章》三帖,其余七部各一帖,共十帖。《唐六典·尚书吏部》云:"其明算,则《九章》三帖,《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等七部各一帖。"此外,还须帖试《记遗》和《三等数》,大概是属于数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试十帖需答对九帖方为通过。《新唐书·选举志上》云:"《记遗》、《三等数》帖十得九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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