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史之乱后,唐代社会发生重大变化,政治和经济受到极大破坏,教育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影响和波及,经籍亡散,教无所依,材非一统,经典不正,取舍莫准。为振兴教育事业,唐代宗于大历十年(公元775 年)六月,诏国子监官员勘校经本,由国子司业张参等,辨齐鲁之音,考古今文字,详定五经,书于国子监讲堂的东西厢墙壁上,作为儒经教学的凭依(《金石萃编·五经文学序列》)。唐文宗太和元年(公元827 年),国子祭酒齐皞、司业韦公肃令国子监内善书法者,将张参所定五经缮写于坚本之上,悬于论堂墙壁,礼部郎中刘禹锡为作记(刘禹锡《国学新修五经壁本论》)。太和七年(公元833 年)末,宰相兼国子祭酒郑覃奏设置五经博士。九年(公元835 年)又因国事衰微,教育不振,典籍散乱,奏曰:"经籍讹谬,博士相沿,难为改正。请召宿奥学,校定六籍,准后汉故事,勒石于太学,永代作则,以正其阙"(《旧唐书·郑覃传》),并引起居郎周墀、水部员外郎崔球、监察御史张况宗等,校定九经文字,于开成二年(公元837 年)冬立石经一百六十卷于国子监,加上《孝经》、《论经》、《尔雅》,合十二经。但此时的十二经及所采用的教材注释与《大唐六典》的记载相比,已有了一些变化(《金石萃编·五经文学序列》):《周易》九卷,王弼注上经下传共二卷,韩康伯注系辞说卦共二卷;《尚书》十三卷,孔氏传并序;《毛诗》甘卷,郑玄笺;《周礼》十一卷,郑玄注;《仪礼》十七卷,郑玄注;《春秋左氏传》卅册,杜预集解并序;《公羊传》十二卷,何休注;《榖梁传》十二卷,范甯集解;《孝经》一卷,唐玄宗御注;《论语》十卷,何晏集解;《尔雅》三卷,郭璞注;《月令》一卷,李林甫等注。同《大唐六典》相比较,《周易》去掉郑玄注而加上韩康伯注;习《礼记》者,还须加《月令》一卷;《左传》只保留杜预的注疏;《论语》去掉郑玄注,留何晏集解;去《老子》而代之以《尔雅》。
中央及地方学校的教师,以《五经正义》为正式的国家儒学教材,但博士、助教和学士、直学士们并不是仅以此为单轨式的教读,他们中有许多人是当时的鸿师硕儒,除对规定的经典注疏有赅详的了解和掌握外,在教学工作中还阐发自己的心得、见解,并著书立说,形成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双轨形式。如唐高祖武德初,徐文远为国子博士,撰《左传义疏》六十卷。陆德明为国子博士,撰《老子疏》十卷、《庄子疏》、《周易疏》各十五卷(《旧唐书·经籍志》上)。据《册府元龟》六○六《学校部·注释》二记载,我们试将儒师们所撰写的教学讲义及研究成果汇列如下:《周易》:《周易正义》十四卷,孔颖达撰。《周易文句义疏》廿四卷,陆德明撰。《周易文外大义》二卷,陆德明撰。《周易新注本义》十四卷,薛仁贵撰。《周易大衍论》三卷,唐玄宗御撰。《周易注》十卷,王玄度撰。《周易开题论序疏》十卷,梁蕃撰。《周易文句义疏》廿卷、《周易释序义》三卷,梁蕃撰。
《尚书》:《尚书纠缪》十卷,王玄感撰。《尚书正义》廿卷,孔颖达撰。《尚书义疏》廿卷,刘燎撰。《尚书注》,王玄度撰。
《毛诗》:《毛诗正义》卅卷,孔颖达撰。《毛诗纂义》十卷,许叔牙撰。《毛诗注》,王玄度撰。
《周礼》:《周礼义决》三卷,王玄度撰。《三礼要记》卅卷,韦叔夏撰。《三礼图》十二卷,张谥撰。
《礼记》、《春秋》:《礼记正义》七十卷,孔颖达撰。《礼记绳衍》卅卷,王玄度撰。《春秋振滞》廿卷,王玄感撰。《三传异同》三卷,冯伉撰。《春秋三传总例》廿卷,韦表微撰。《春秋正义》卅卷,孔颖达撰。《春秋公羊违义》三卷,刘晏撰,刘晏注。《左传义疏》六十卷,徐文远撰。《孝经》:《孝经注》一卷,玄宗御撰。《孝经疏》三卷,元行冲撰。
《孝经注》,王玄感撰。
其他教材:《史记注》,王玄感撰。《汉书注》,王玄感撰。《文选注》十卷,李善撰。
《大唐六典》规定,《论语》也是唐代学生学习的教材。敦煌遗书中有许多关于《论语》的教材。台湾《敦煌丛刊初集》2《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斯坦历劫经录》3745《论语》残卷末记:"咸通三年。。学生张文■书。"又同集《斯坦因劫经录》2716《论语》残卷末题:"大中九年(公元855 年)三月廿二日斈生俞再晟写记。咸通五年(公元864 年)四月十二日童子俞文进书。""斈"是"学"字的俗字,《宋景文笔记》中卷记:"后魏,北齐时,里俗作伪字最多,如巧言为辩,文子为学之比,隋有抑■,以巩易巧矣"。日本那波利贞博士考证,从北魏起,敦煌地区便有造字的习惯,张文■(辩)、俞再晟等都是沙州州学的学生。因而可以肯定,《论语》不仅是中央经学,而且也是地方州县经学的教材。
此外,唐代还有两项对儒经的音训,解释工作,有助于学生的学习,也影响以后的教学。
一是张参撰《五经文字》。张参在《五经文字序》中说:"今制,国子监置学书博士,立《说文》、石经、《字林》之学,举其文人,岁登卜之,亦古之小学也。自顷考功,礼部课试贡举,务于取人之急,许以所习为通,人苟趋便,不求当否。字失六书,犹为壹事,《五经》本文,荡而无守。"由于这种情况,张参命孝廉生颜传经收集疑文互体,受法师儒,以为定例,凡一百六十部,三千二百三十五字,分为三卷。他编订这本书的根据,如他所说:"《说文》体包古今,先得六书之要。有不备者,求之《字林》。其或古体难明,众情惊懵者,则以石经之佘比例为助。石经湮没,所存者寡,通以经典及《释文》相承隶省,引而伸之,不敢专也。"(钱穆《国学概论》上《登科记考》卷十一)这本书开始写在太学孔庙墙壁上,太和间改用木版,后又改为石刻。北周时雕印成书。这本书对《五经》文字的源流和正音,做了考订统一的工作,对学生学习《五经》有帮助。
二是啖助、陆淳等人倾向于弃传求经的学风。啖助撰《春秋统例》和《春秋集传》,认为《左传》叙事虽多,解义多谬,其书乃出于孔氏门人,非左丘明所著,也非一个人所为。《公》、《榖》空言说经,啖助反谓《左传》"不如《公》、《榖》之于经为密"。陆淳收集啖助所著书。为《春秋集注纂例》。他们师生不为旧说所拘,连三传也任意驳诘,更不要说照注义推演的《正义》。《新唐书》的作者说啖助"不本所承,自用名学,凭私肊决","徒今后生穿凿诡辩,诟前人,舍成说,而自为纷纷,助所阶已。"(《新唐书·儒学列传》下、《登科记考》卷十一)他们不顾经学家法和朝廷功令,独抒己见,虽不合汉学规矩,却为宋学开风气之先。汉学体系由此渐转入宋学体系。这对以后宋代的教育发生了很大的影响。
另外,唐文宗时,郑覃判国子祭酒,曾以经籍刓谬。博士陋浅不能正,建言:"愿与钜学鸿生共力雠刊,准汉旧事,镂太学,示万世法"(《新唐书·郑覃传》)。从之,于是将十二部经书,刻在一百一十四块碑石上,共六十五万多字,名曰"开成石经",也是被广泛使用的可信教材。
(2)专业教材(不包括实科学校教材)主要是律学、书学和崇玄学律学,《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成熟的法典,也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汉代引《春秋》经义断狱,到了魏晋时代逐渐把儒家的礼引入法律。经过隋朝到唐初,儒家的礼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思想原则。用法强制推行儒家伦理学说,又以儒家伦理学说来保证法制的施行,是唐代法律的重要特征。法与礼的紧密结合,广泛加强了唐代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唐王朝很重视法的教育,设立了律学,并设明法科考试。在律学中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律、令、格、式是法制文书的主体,范围极广,几乎涉及政治、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国家的政治制度到百姓的户籍婚丧,都有详密的规范。据《新唐书·刑法志序》:"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新唐书·刑法志》)据《唐六典》卷六称:"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律与令的关系是:律具有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令是诏令中选取长久可行者著为定令。格和式的关系是:格主要是禁人违反的条例,式是要人遵守的章程。
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 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四年(公元653 年)颁布《新律疏》三十卷。唐律完整地保存下来,成为宋、元、明、清法律的楷模。令、格、式多已亡佚,保存在《唐律疏议》、《唐六典》、《通典》、《唐会要》等书中的令、格、式,大多已不是完整的原貌。近年来,敦煌莫高窟藏经楼出现的敦煌文书,保存了唐公式令、唐神龙刑部散颂格、唐开元水部式等,虽然都有残缺,但使我们看到了唐令、格、式的大致原貌。它们提供了作为律学教材的有关唐官制、法制以及有关唐水利灌溉多方面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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