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我看见她从高楼上一跃而下,跌成一个扭曲的姿势。旁观者如聚散离合的蜂群,循着血腥味来,带着猎奇的心,流着从众的眼泪。那一刻,我本该也跟着流泪,无边的恐惧却突然在我心里爆发。唯一不同的是,我很清楚,我恐惧并流泪的并不是她的死,而是害怕她死了,愤怒将对我爆发。我想象着顾晚揪住我的头发,她的好友,一张张我熟悉却也陌生的脸庞,审视着我肥胖的身躯,怪笑着,嘲讽我是否因不费吹灰之力害死了另一个人——而那个人的人生,本该比我更光辉耀眼,一想到,只是一秒,在空阔的教室里,我便突然感到无法呼吸,我再也握不住那支改变我人生的笔。哪怕我知道,只要我填下答题卡,我将永远离开这座城市,飞得更高更远,可只要那幻想的场景仍存在于我脑海中,我已经丧失了活下去的动力,我唯一能做的,只有在哭泣爆发而影响到同考场的其他同学前,捂着眼睛跑出去。】
【很多年过去了。但我仍然“恬不知耻”的认为,那个班里,几乎所有的参与者,旁观者,沉默者,都欠我一句道歉。】
……
诸如以上此类种种,在文学性的表述之下,无论是化名还是经历,包括当年轰动一时的城南高三女生高考跳楼案,“城南中学2009届高考失利,文科状元种子选手交白卷”事件,实际上都直指我当事人及其班级所有同学。作者以此牟利,却极大程度上忽视了对我当事人名誉的消极影响,更勿论这些文字,同时存在极为强烈的主观性及先入为主的倾向。近期,我方也展开了充分的调查和实地取证,证据昭彰,当年的第三方,无论是学校官方,还是授课老师,同届同学,无一人证实存在确切的校园欺凌,更多的人,只对当年叶文华同学的跳楼案、及舒沅女士的咄咄逼人印象颇深。由此可见,被告仅凭个人的主观臆断,的确存在虚构事实伪造弱势,并恶意毁谤我当事人名誉的行为。不仅如此,被告还将此书籍版权高价贩售,在剧本改编过程中,纵容并暗示剧方其过往经历,套用其中,存在进一步误导社会公众的导向。
至今为此,经由豆瓣和微博、贴吧等各大途径,消息大规模散布,已经对原告方的现实生活产生及其恶劣的影响,甚至对原告方父母亲人的身体状况,及其名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形象,都产生了极大损害,致使相关方经营业绩下降,名誉受损。不仅如此,被告在书中对原告使用的诸多如“拉帮结派”、“小团体遍地跑”、“校园强权”等明显贬损性语言,也极易使对号入座的大众对其母校产生误解,其行为显然缺乏基本同理心和社会道德的驱使,而是仅顾一己之私,从个人的喜好利益出发,伤害了绝大多数相关者的名誉和权益。归根结底,令我当事人最为气愤的,其实也正是名校毕业,甚至曾获得入围詹姆斯·泰特·布莱克纪念奖传记部门荣誉的被告,自知在青少年群体中有一定知名度,文字具有相当传播性,却毫无谨慎言行、考究事实的自觉,也不在事情发生后做任何补救的顽固态度。拒绝调解,蔑视法律,蔑视人性,令人发指。
为此,我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必须停止侵权,并终止相关书籍的再版行为,同时对书籍版权不再予以任何影视化改编;二、被告应连续一周,在豆瓣及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其行为对我当事人的不良影响;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500万元;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语毕,原告律师向法官颔首,微微鞠躬示意。
至于舒沅,由一开始的惊怒、沉默回忆,到无尽平静,到拉过身旁人不住发颤、欲要起身发作般右手手臂,其实也不过十来分钟的时间。
人性不外乎如此,没什么可苛责的。
说学校不愿意出面,无外乎是知道校领导最是担心名誉受损,被冠上个纵容校园暴力的罪名;
说老师避而不谈,也不过是知道各科老师避之不及的态度,唯恐惹祸上身的自保本能;
至于说班级同学无人作证就更可笑了。
就算要说,也只能说,抱团的人从始至终都会抱团。
而她这边,却因为蒋成是她法律上的前夫,证词效力低,且碍于舆论,她不愿让他出庭作证;一开始答应出庭作证的陆尧,后来也考虑到新加坡事件爆发,国内媒体对该案的关注度瞬间陡升,从而婉拒出庭,陷入苦境罢了。
方方面面种种,大家都各有苦衷,他们就是知道,所以才敢这么肆无忌惮。
可是——
舒沅默默握紧身边人的手。
十指相扣。
她什么话也没说,深呼吸过后,转而看向己方的顾律师。
同时,审判长亦冲被告方摆手示意。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谢谢审判长。”
闻言,顾益华律师登时起身,向审判长及各审判员方向微微鞠躬。
一纸诉状铺开,字字血泪。
*
“原告诉称,自2019年5月15日晚21点左右开始,揭露某电影IP背后现实故事的文章经由豆瓣、百度贴吧、微博等社交软件披露于公众面前,被告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伪造弱势,存在恶意诽谤行为,在书中公开发表诋毁原告及其家人名誉的不实言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侵权。
据此,原告提出了500万元的巨额赔偿,并要求被告公开发表致歉。但被告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实为建立在无视事实、杜撰事实基础上,对我当事人——昔日校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其公民权利的进一步践踏和人格污蔑,对此,我方完全不能接受。
下面,我就将分以下几点,详述原告方的行为之恶劣,用心之险恶:
一、主体错漏,刻意模糊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被告实际不是原告所述侵权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当日的发帖者,经向警方求证、向相关电信公司调取IP地址,可知,实为新加坡某地一网络工作室在背后主导。而我当事人在其好友告知情况之前,对此一无所知。经截图留证,观察豆瓣高楼内诸多网友发言,可以明显看出人为操控的痕迹。
事实上,真正令该匿名帖“风生水起”的,正是原告里诸多同学主动跳出认领身份的行为,其中,直指个人隐私并向被告喊话挑衅的截图,我们都已经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令人震惊的是,当时毫无畏惧、很乐意与人分享陈年往事的同学们,此刻成了原告席上义愤填膺的受害者。这是我与我当事人都想不明白的,还望对方律师之后为我们解答。
第二、忽略事实,否认真实事件。
即原告刚才在诉状中所引用的,被告在书中所提及的诸多叙事性文字。原告认为其属“主观臆断,虚构事实”,否认当年校园暴力行为的真实性,然而,从被告所提供的邮箱日记与通信,明显可知,从2007年9月入学,至2009年6月毕业,三年间,校园暴力的阴影实际上与她如影随形。原告所主张被告的所谓侵权言论,本质上,反而是受害者的一种心理回馈和反刍,她所论述的,也正是当年所发生的事实。
我们虽无法倒流时间,但,无论是现下所收集到,2008年5月,在百度上海城南中学吧发布的“57班比丑帖”、2008年7月,“说说你们在学校里最看不惯哪类人”、“年级第一什么时候能换个人?文科班没美女了吗”等等发言,包括被告提供当年错题集本、课本,上面凌乱恶意的涂鸦,其实不难发现,当年被告必然是遭到了一定欺凌的,而这个“度”,显然已经超出了同龄学生平常小打小闹的程度。希望法官能够将这一情况考虑在内。
三、污蔑恶意,跳脱客观条件。
原告主张被告在撰写其书时,存在刻意引导对号入座的恶意心态,并在影视化改编中纵容该倾向的出现和持续发酵。这明显是原告对被告的先入为主认定。被告并无造成原告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心理故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Fight myself》原著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传记文学性质,这一点是文学体裁上不可忽视的重中之重。毕竟,所谓传记,不写经历写什么呢?若以原告的逻辑推论,是否老舍,巴金,诸多著名文学家在传记中披露的人性之恶都为主观故意“带节奏”?在客观事实存在的基础上,我当事人所写到的一切经历并无不妥。所谓的指向性,也是在上面所说,帖子曝光、尤其是诸位同学认领身份后才显得异常突出。至于原著本身,无论是地名、人名、甚至一些必要的上海地标,都做了艺术化的处理,足见,她本人其实并无恶意披露昔日同学隐私的恶意。
其次,还有一点需要纳入考虑,那就是被告本身的文字版权问题——在签约WR出版集团旗下的版权经纪公司之后,她作为一独立自然人,已不能随意决定其归属,而是必须考虑公司方面的利益。其中,包括合同签订,改编方向等,实际上都受公司制约。据了解,所谓的“纵容”,更多是被迫接受,在上级领导制造噱头的引导下,被告反而是一再反对的一方,并质疑该改编方向有可能导致隐私泄露,很显然,她对问题已有先见之明,更不可能存在所谓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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