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老男(60 岁为老)、废疾人②。、笃疾人②。各受口分田40 亩;寡妻妾各受口分田30 亩。如果他(她)是作户主的,再受永业田20 亩。
③道士、和尚各给口分田30 亩;女冠、尼姑各给口分田20 亩。
④工商业户在宽乡(地多人少)者,给永业田10 亩,口分田40 亩,在狭乡(人多地少)者不给。
⑤一般妇女、奴婢和部曲不再受田。
⑥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授。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遥受土地。
⑦一般人家3 口以上给1 亩园宅地,6 口则加1 亩;奴婢5 口给1 亩园宅地,10 口则加1 亩。
⑧如果土地需要休耕,还可以加倍授给。
⑨民户原有土地,计算在已受田之内。
(2)关于贵族、官吏的受田①有爵位的贵族,亲王给永业田100 顷,郡王50 顷,国公40 顷,郡公35 顷,县公25 顷,侯14 顷,伯11 顷①,子8 顷,男5 顷。
① 《贞观政要·直谏篇》。
② 据《隋书·地理志》和《旧唐书·地理志》的有关材料统计。
② 笃疾人指癫狂、两肢废、两目盲等。
② 笃疾人指癫狂、两肢废、两目盲等。
① 《通典》作10 顷。
②职事官正一品给永业田60 顷,从一品50 顷,正二品40 顷,从二品35 顷,正三品25 顷,从三品20 顷,正四品14 顷,从四品11 顷②,正五品8顷,从五品5 顷。
③散官五品以上与同级职事官所受永业田数相同。
④六品以下官吏的永业田,"听本乡取还公田充,愿于宽乡取者亦听"③。六品七品职事官2.5 顷,八品九品职事官2 顷。"散官若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④。
⑤勋官之永业田亦称勋田,上柱国30 顷,柱国25 顷,上护军20 顷,护军15 顷,上轻车都尉11 顷,轻车都尉7 顷,上骑都尉6 顷,骑都尉4 顷,骁骑尉、飞骑尉各80 亩,云骑尉、武骑尉各60 亩。
⑥京内外职事官按照职位的高低还受给职分田,亦称职田,以其地租作为俸禄的一部分。京官一品12 顷,二品10 顷,三品9 顷,四品7 顷,五品6 顷,六品4 顷,七品3.5 顷,八品2.5 顷,九品2 顷,皆给京城百里以内之地。外官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 顷,三品10 顷,四品8 顷,五品7 顷,六品5 顷,七品4 顷,八品3 顷,九品2.5 顷。镇戍、关津、岳渎官五品8 顷,六品3.5 顷,七品3 顷,八品2.5 顷,九品2 顷。其他如三卫中郎将、上中下府折冲都尉、果毅都尉、长史、别将以及亲王府典军、副典军等,亦各授与数量不同的职分田,最少为80 亩①。职分田属公田,不归私人所有,官员离职时要移交后任。
⑦各级官署授给公廨田,亦称公廨园或公廨地,以地租作为办公用费。
京官各司:司农司26 顷,殿中省25 顷,少府监22 顷,太常寺20 顷,京兆府、河南省各17 顷,太府寺16 顷,吏部、户部各15 顷,兵部、内侍省各14 顷,中书省、将作监各13 顷,刑部、大理寺各12 顷,尚书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11 顷,工部10 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9 顷。。。外官各司、大都督府40 顷,中都督府35 顷,下都督府、都护府、上州各30顷,中州20 顷,宫总监、下州各15 顷,上县10 顷,中县8 顷,下县6 顷。其他各级官署亦都有相应的公廨田。最少为1 顷。
(3)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唐均田制明确规定禁止土地买卖,并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如:"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答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②。但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①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
②百姓搬家,从狭乡迁到宽乡,或卖地以建住宅、邸店、碾硙的,还准许出卖口分田。
③官员的永业田、勋田和赐田可以出卖。
④买入的田地不能超过应受田限额。狭乡人买田,可依照宽乡的限额。
⑤已卖田者,不准再申请授田。
唐朝的均田制,与前代相比,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具有以下一些特点:② 《通典》作10 顷。
③ 《唐六典·尚书户部》注。
④ 《通典·食货·田制下》。
① 《新唐书·食货志五》。
② 《唐律疏议·户婚》。
第一、明确取消了奴婢、部曲的受田。这一方面表明奴婢、部曲在农业生产中地位的下降,人数的减少,以及奴隶制残余的进一步降低。另一方面不再授田给他们,也是对士族地主的打击,反映了唐时士族地主势力的进一步衰弱。
第二、除寡妻妾以外,一般妇女不再受田。隋时,妇女受露田只有男子的一半,而一夫一妇的租调却为单丁的一倍,不少男子因此而不肯结婚,造成"籍多无妻"①的现象。唐朝一般妇女不再受田,也就不用再负担封建国家的租赋徭役,男子就不会因结婚而增加负担,因而对人口的繁殖与增长起了积极的重要作用。同时,妇女不受田而男子受田,也反映出唐朝封建小生产家长制的发展,从此女子更加依附于男子。
第三、和尚、道士、尼姑、女冠都可以受田,反映了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的发展。这是封建国家在法律上承认了宗教寺院对土地占有的合法权利,保证僧侣地主的既得利益。
第四、各级官吏普遍授给大量的土地,职位愈高受田愈多。唐代均田制中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各朝完备得多,一方面以保证大官僚必为大地主,另一方面更是唐王朝培植新地主的重要手段。由于唐均田制不触动大官僚地主的既得利益,并使他们占有大量土地合法化,因而自然会得到大官僚地主的拥护,使均田制能够顺利地推行。在实际执行中,正是由于均田制的推行,使许多官僚地主占有了更多的土地,扩大了自己的经济实力,同时促使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第五、唐代均田制放宽了对受田买卖的限制。北魏的均田制,只允许买卖桑田,以后也仅及于麻田的有余或不足部分;北齐时虽买卖露田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隋沿北魏、北齐制度,只许桑麻田在规定限度内买卖,即得卖其多出部分或买进不足部分,是仅许永业田的超额或缺额部分的买卖,其数量自然极其有限。而唐代均田制中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虽然名义上是为了限制土地买卖,但实际上这些例外很容易就被突破,使土地买卖易于形成和广泛发展。尤其唐代均田制还允许买卖口分田。这是自北魏实行均田制以来,封建政府第一次允许买卖口分田(露田),也是唐代均田制的一个显著特色,说明唐代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较之前代明显放宽。这也是北魏以来封建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在法令上的反映。它为土地兼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助长了官僚地主、豪商巨贾以及僧侣地主对土地的兼并势头。同时也为均田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创造了条件。
唐代均田制在全国各地都认真贯彻实行了。大体说来,关东地区,因在隋末农民战争中遭受破坏严重,士族豪强受打击沉重,死亡逃散的很多。他们遗留下来的田地,有的转移到农民手中,大部分成为国家控制的荒田,因而国家比较容易地授给农民规定标准数额的永业田和口分田。江南地区、江淮流域,由于地旷人稀以及战乱给士族豪强的打击,对广大农民一般亦能按规定限额授田,甚至还授给较多一些的田地。至于关中地区,由于基本上未经战乱破坏,官僚地主众多,地狭人稠,因此一般农民多不能按规定得到受田,往往受田不足。全国各地情形不同,即在同一地区亦有差异。不过从总的情况看,唐代均田制是自北魏推行均田制以来,实施情况最好的。因此,均田制的实行,对于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① 《隋书·食货志》2。租庸调法的实行唐代的租庸调法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以受田丁民为征课对象而制定的。它基本上沿用隋制,但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在某些方面又作了一些补充修正,因而较之隋的租调力役制度更加完整严密。
唐代租庸调法,如《唐六典·尚书户部》所述如下:"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
"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凡丁新附于籍账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以上祖父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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