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的时候,司法考试要求本科毕业后才能考,由此导致了法学类专业学生的毕业时就业率在全国17类一级学科中垫底——因为所有法学生刚毕业的时候,连司考都还没考呢,主流工作根本没法找。
后来教育部门意识到这个问题,调整了政策,改成在校生大三就能报名、大四上学期就能考试。这样一来,好歹部分牛逼的法学生可以在毕业时就拿到证书,有资格去律所或者法院实习。
这个改革,05年的时候还没影儿,但是混到冯见雄毕业的时候应该就可以了。
相比于其他同学,他提前知道这个未来会出现的政策,就能早做准备,利用别人大三还在打dota的时间去突击复习一下——
别以为当了大律师的人,就能一辈子把司法考试那些又臭又长的东西记在脑子里。司考的知识点,对于一个律师而言,一般只有两三成在的工作中用得到。而其他要不就是琐碎的说教,毫无经济价值;要不就是因为专业的进一步细分而常年荒废。
而且冯见雄是15年后人工智能时代回来的人,那个时代的人根本不需要记住和背诵什么大段的内容,只要有个提纲挈领的索引在脑子里,剩下查资料的事情都可以靠机器人解决了。所以那个时代的人记性退化比较厉害,到时候复习还是必要的。
至于刚才冯见雄脑中想到的另一个证书,专代资格证,则是很多专攻知识产权诉讼路线的律师大多会选择辅修的证书,目的是可以接触更多专利事务。
那个证书的考试内容倒也是考法律。凭心而论,理论题部分比司考简单很多。只有实务部分有些难度,要同时考验到考生的理工科理解能力。但
对很多律师来说,这考试最大的门槛反而在于法学生没资格报考,国家规定必须是本科阶段读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才能参加。
上辈子为了这事儿,冯见雄后来还是想办法事后双修了一个电气工程的本科学位,才拿到专代考试的资格。
如今这辈子既然想在商业诉讼领域有更大的发展、这个事儿也要提前准备起来,别搞得将来太累,再猝死一次。
今晚喝酒的时候,他就听虞美琴委婉地提到过一句:她是为了试着运作让学校承认她去年学意大利语的学分,将来拿双学位的事儿,才跟号称有关系的翁得臣虚与委蛇的。
冯见雄自然不可能去走仇人翁得臣的门路,但虞美琴的话对他也是一个提醒。
或许后面两年他需要跟虞美琴多多接触,共同探讨一下谋求双学位的心得。
“唉,感觉重来一次,怎么大学生活更加忙了。而且都是长线投资,短期内能用来赚钱的套路一招都没想到。”
“赌球?炒股?好象不行,这个世界的体育圈子彻底乱了,而且因为世界设定不太一样,科技树也有点歪,股市走向完全没法预测。何况上辈子本来就没背这些辣鸡知识。”
“要不利用上辈子混专代时候积累的经验,刷一些钻现有技术空子的无用专利,给那些刷职称的工程师、教授凑政绩换点钱?这事儿不用职业资格,可能有戏,明天留意试试吧。想办法问一下院里教知识产权法律的老师,应该有人在外面兼做专代的。”
定下这个试水的想法之后,冯见雄觉得整个人的精力都快透支了,不由得沉沉睡去。
……
第二天是星期五,冯见雄一觉睡到8点多才醒,总算是觉得整个人都神清气爽了。
按照课表,上午和下午各自是两节课,算是一周当中比较轻松的日子了——法学院的课程很少有继承性,所以是典型的大一课程超多,周一到周四几乎每天都有三门课要上。
不过既然上了大学,跷课迟到就不叫个事儿了。
寝室里也就黄大磊和赵海俩贫困生挺老实,每天按点儿上课。
刚网吧包夜归来的徐明自然是倒头睡大觉。
冯见雄收拾了一番,赶在
第二节课过半的时候从教室后面溜进去。
不少坐在后排的同学都注意到他了,进门的时候还对他挤眉弄眼的。
讲台上,教民法学的是个年近三十的女老师,名叫邱雪。当时正在抄板书,对此毫无察觉。
冯见雄瞥了一眼板书的内容,这堂课主要在讲物权和债权的特点对比——国内的《物权法》是06年讨论制定、07年颁布的。
如今是05年下半年,民法学的相关课程中,关于物权的法理讨论,那都是热门。
冯见雄认真听了20分钟,散场的时候居然还赶上了点名,幸运过关。
徐明没来,自然是被逮到了,除此还有七八个跷课的。
邱老师心中不快,看了一眼点名记录,准备找个典型杀鸡儆猴一下。
“那个……四班的徐明!上课才第二周,就点到两次没来!同班或者同寝室的同学记得通知他一下,如果还有下一次,期末就不用来考试了,直接重修!”
说完,她就宣布下课。
时间才上午10点,同学们一哄而散。
冯见雄有些事情想问,就留了下来。
他是想了解一下如今院里面有哪些教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名师,顺便再要一下联系方式,好运作昨晚他设想的那件生意。
而知识产权法的课算是民法学的后续课程,所以找邱雪问应该可以打听出来。
如今的教务上网工作还很落后,学生根本没法在网上查到陌生老师的联系方式。
不过为了显得自己好学,也为了让对方配合,他选择了先假装问问题,聊一点干货凑凑趣,给老师一个好印象。
至于题目,当然是他自己在课堂上临时编的案例,很应景。
“邱老师,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
邱雪打量了一下冯见雄,见这个学生长得挺斯文挺拔,印象便不错。
第14章 同学哪有资格看懂哥装的逼?
“邱老师,我前阵子看到一片外国的案例分析论文,有些不解——刚才听您在课上谈到了目前还在立法讨论阶段的《物权法》,并且大谈物权绝对权和债权相对权的种种表现形式,我突然有些心得,想请您斧正。”
冯见雄谈吐得体,说话沉稳,完全就是积年律师的气场。
“那个论文上,分析了两组对比案例,一个是索尼公司卖ps2游戏机、被用户破解了系统后,可以玩自行刻录的盗版 另一个案例,是微软公司销售的某一批正版indos操作系统,也被正版用户破解并非法升级为未授权版本。微软方面取得证据后也提起了诉讼,米国那边最后判决了微软胜诉。
同样是企业出售的正版产品,被消费者破解后在上面跑盗版的游戏或者升级至盗版未授权版本,但是微软和索尼的下场截然相反,我原先一直看不懂那背后的法理学原理,今天听了您的讲课之后,觉得是不是就是因为您说的那个原因呢?”
邱雪听得很认真。
刚开始的时候,她听这个男生大谈炎炎拿外国的司法判例来说事儿,还觉得这学生有些轻浮。毕竟她教的民法学虽然不至于是教本国司法实践,但好歹也要基于本国法律和法条。
如果拿一个完全不相干的案例来问,那就是技匠式的浮躁卖弄了。
然而,随着冯见雄问完,她的感官已然不一样了。
中美民法虽然千差万别,但背后的基本法理学精神是有很多相通的。比如“契约自由”、“保护善意第三人”、“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
刚才她在课上,主要讲的就是“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的辨析。
而冯见雄这个问题,几乎像是喂招一样喂到了她的口中,让她很有侃侃而谈的欲望。
“这位同学你说得很对。虽然那两个案子的具体卷宗我没看过,不好下太细的结论,但我想你总结的核心法理学依据是对的。
软件销售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服务产品销售,背后没有物权的转移。而游戏机的销售,本质上是一种货物产品的销售,背后有物权的转移。
所以软件销售行为背后是纯粹的‘合同之债’关系,双方有任何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利益,法律都认可,从其约定。
而游戏机销售背后同时兼具‘合同之债’和‘物权转移’。
这时候,‘合同之债’的关系依然是可以任意约定的,用户在购买前点击的那个‘如果要继续往下安装,请点击我同意’的按钮,是一个应当遵守的承诺——这里我们不讨论霸王条款。
但是‘物权转移’之后的物权行使方式,卖方就没有资格去规定和限制买方了——除非这个合同不是‘买卖’,而是租赁或者别的什么,导致买方不能取得100%的完全物权,或者说‘所有权’。这时候卖方才有可能有资格继续对买方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物做出限制。
这个案子里面,关键就在于游戏机买卖是‘货物销售’,所以买到之后消费者想怎么处置自己的游戏机都是消费者的绝对自由。消费者得到的是游戏机的‘所有权’,把游戏机的系统破解了,运行盗版游戏,性质上跟把自己的游戏机砸了,是一个道理。
而消费者买indos系统的时候,买到的是‘软件使用权’,而且软件不是‘物’,所以没有完全物权,微软公司就在销售合同中对消费者买了之后怎么用,就可以指手画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