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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凰涅天下 番外完结 (君朝西)



在阐述基督教会法的第二天,京城发生了一桩民事案子。

这是一桩案子婚姻纠纷案,事主是长杭府辖下的富春县的民户,因为被告吴重九对县衙的判决不服——按照《宋刑统》规定的上告程序,事主不服判决的,可以申请二审,如果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决,事主不服可向上一级司法衙门递状子复审,这状子就递到了长杭府。

因长杭府在京师,在司法官员的设置上有些特殊的规定,实际上不同于其他州、府——长杭府除设府尹一人外,还设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轮流审判案件,并有司录参军一人,专门处理户口婚姻等纠纷。于是这案子就递到了长杭府司录参军朱熹的案头上。

而这段时间,包括大理寺、御史台、刑部、京府在内的司法官员都是作为旁听人员列席会议——如刑部侍郎贾选、大理寺卿范浚、御史台监法院长官朱克己这些人则是作为法学者参与会议。其中,长杭府的府尹、通判以及负责议法断刑的判官、推官、司法参军和司录参军都是按日轮流出现在旁听席上。

因为在大会的第二阶段,将会以各个法系审决的具体案子来进行实例讨论——朱熹接到状纸后,调了富春县一审和二审的案卷,认为这桩案子在婚姻纠纷案里很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便将案情陈述抄写后委托次日列席会议的长杭府判官递给了大会主持人、大理寺卿范浚手中。

范浚征求名可秀的意见后,将这桩案子加入了交流案例中。

因为这种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当庭取证,开庭时间不需要拖太久,正好可以定在华夏法系阐述完毕后的次日进行——作为大会交流讨论的第一个案例。

范浚的提议获得了各国法学者的赞成,可以现场旁听宋帝国的民事案件审理,这对其他国家的法学者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观察、审视机会。

案件审理的日子定在九月十五。

为了不让学者们的旁听显得突兀,引起案件事主的猜疑恐惧,长杭府提前发出公告允许百姓旁听。

便有消息灵通的人士打听到“内.幕”,于是,到了案件审理这日,出现在红杈子外的旁听人员只有少部分是身着短衫的市井百姓,而多数都是穿长衫子的士人,有便服的官员,也有着襕衫的儒士和学子,还有一部分戴帷帽的官家女眷。

长杭府的审案地点在京府左司法庭,是专门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庭——最先是大理寺修建的专门用于公开审案的公堂,庭内设法官席、原告席、被告席的旁听席,并有扩音设置,即使坐在旁听席的最后面也能听得清楚,后来朝廷下令上府、上州都要设立这样的法庭。京府的民事法庭有旁听席位三百八十八座,长杭府将最中间的一百三十座安排给了交流会的学者。

这群明显异于宋人的外国学者引起了左右旁听席的注目,一些儒者和官员则认出了名可秀、贾选、范浚这些重量级人物,交头接耳传递着情报,那些不知晓内情的普通百姓则显得局促不安,不知道怎会有这么多贵人来这桩案子,竟还有外国人?尤其原告和被告的家属,不由得背上冒汗,惶恐不安。

随着一声肃穆的“开庭——”,法庭安静下来。

司录参军朱熹是这桩案子的主审法官。

原告和被告各居其位。

朱熹先简要说明了“适逢中西方法学者交流会在京召开,各国法学者因交流需要,旁听案件,不得干涉案件审理和判决”,便进入审案程序,由原告讼师代表原告陈诉状纸。

案情是这样的——

吴重五家贫,入城签了南洋雇工契约,去金洲挖矿,妻子病逝的时候,吴重五未归家,留有一女阿吴,年十六,被同村的吴千二以半贯钱为聘资娶为妻。一年后,吴千二以三贯钱将阿吴卖给翁家村翁七七之子翁十三为妻。

半年后,吴重九从南洋回来了,与他一起回来的还有工友李六——他在金洲挖矿时将女儿许给了李六之子李三九。得知女儿已嫁了两嫁,吴重九很生气,认为没有他的同意婚约无效,便去翁家将阿吴领了回来,由李六带回海盐县与其子李三九成亲。

翁七七不服,告吴重九“夺人媳”。

富春县衙一审二审都判决阿吴与翁十三未和离,应归回翁家。

吴重九和李六不服县衙判决,聘请讼师告到长杭府。

案情并不复杂,在庭审前一日,交流会已经向各国法学者翻译陈述了案情——法庭上是不可能当庭翻译的。当日开庭,朱熹只是听取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并就案情做了详细询问,判决留在第二日。

上午庭审结束,下午法学者们便在枫桂园讨论。

拜占庭的法学教授加图·赫拉克勒斯首先道:“作为婚姻案件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而此案的原告和被告却是夫妻双方的父亲,显然华夏的婚姻法实行的还是家父权。”

“家父权”即“父权”,在古罗马帝国的家庭中,家父是被法律承认的私法上的唯一主体,虽然家子具有自由身份,也是自由人,在未成年之前,他是家父权的附属者,不拥有个人财产和法律诉讼权。

虽然作为自由人的家子们一旦成年,就拥有完全的公法上的能力,也能够担任国家的最高职务,比如执政官、监察官、裁判官等,但是到达适婚期的家子家女们若要缔结合法婚姻,仍需要征得家父的同意。

随着罗马家庭财产的多元性,家父权受到了冲击,最终崩溃。这其中,基督教思想的影响和冲击也是重要的一方面——

基督教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家子、家女和家父同为上帝的选民,不应受到贬低。所以,基督教认为,在罗马家庭中不具有个人财产权的家子家女能够取得财产,因为尊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旨,由此来讲,家子、家女在私法上拥有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成立的。

“这真是不可思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从头到尾没有看到女方当事人出庭!”罗马教徒廷的枢机主教以夸张的语气挥舞着胳膊道,“法官在当事人完全缺席的情况下,对她的婚姻做出了判决——据说宋帝国已经废除了奴隶制,可是在你们的婚姻法律上,还是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

拜占庭帝国和罗马天主教国家的法学者都点头或是哄笑起来。

西方人向来不懂中国人的含蓄,说起批评的话来那是一点都不带拐弯抹角的。

大宋的法学者便解释“婚姻是结两姓之好”,而两姓的家长是父母,所以男女婚约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才是符合礼法的。

加图·赫拉克勒斯援引《查士丁尼法典》的条款反驳:“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任何人不能被强迫缔结婚姻”。

——在这个案件中,女方阿吴有事实婚姻三次,只有与吴千二的婚姻契约上,有阿吴的手指印,证明婚姻有效,后面两次的婚姻契约中,没有女方的指印或签字,属于无效婚姻,直接讲,是买卖女方的交易,不是婚姻契约。

另一位拜占庭法学教授提西·普罗斯补充道:“如果大宋法庭以‘同姓不婚’判决阿吴与吴千二的婚姻无效,那么阿吴从法律上讲,还是未婚者。”

对于大宋法学者说的“婚姻是结两姓之好”,提西·普罗斯又以《查士丁尼法典》对婚姻的定义反驳:“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它包括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婚姻是配偶间的亲密关系和自觉自愿的共同生活关系,即互相的爱慕导致婚姻”。

为此,必须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如此才能使他们共同生活和谐。

所以,《查士丁尼法典》强调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对缔结婚姻的重要性,甚至规定:为父者不法地禁止子女的嫁娶,那么,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执政官强迫为父者同意他们缔结婚姻,并要给予女儿嫁资。

这与儒家的“父父子子”显然是完全背离的,而拜占庭法对婚姻的定义显然也与儒家认为婚姻是繁洐后代、继承宗祧的观念背离。

中西方的观念在这里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中西冲突(二)

交流会成了吵架会,如果不是中间有翻译的断隔,估计这吵架的声浪更高。

吵到后来,已经不是说案情本身了,而是上升到婚姻法律的合理性,立法的目的,法律的意义,根源是什么,维护的是什么?

两边的法学家吵了十天,阿吴案也一直没判断,当然不是等法学会吵出个结果,作为判案的法官,朱熹是审慎的。打从这个案子公审起,就不再是一桩普通的案子,宫里、宫外,长杭、长安,有太多的目光关注,这桩案子带给他的,是凶险,也是机遇。他对案件的判决,不仅仅是当前,也必会在以后引起无数次讨论——如果不想成为被推翻的判决,他就必须审慎再审慎。

交流会被宋周学者们关注,偏向学术性的报纸每日都在报道交流会上的阐论和争论。当然对市井百姓们来讲,法律太高深,他们听不懂,也不感兴趣,还不如听一听、说一说新闻版,至少能知道发生了哪些鲜事。直到《西湖时报》这些面向大众的报纸用全版的篇幅报道阿吴案的公审,中西学者的旁听,案件的争吵……,坊间才传闻开来,成为市井的谈资。像阿吴这种乡下女子的婚姻,竟然能引起那些大学问先生们的讨论,对小民来说是很不可思议的,他们也很想知道,这些先生们究竟在吵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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