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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慢穿之还是社会主义好 完结+番外 (小二娃)


  说好的单位住房不好分呢?看来她错估了后世的京大生,跟现在京大生的待遇。
  她隐晦的看了林绪之一眼,见他也一副囧囧走神的样子,只好点了头:“那好吧,不过我一来就住新房是不是不太好?”
  按照体制来说,s市中法怎么也要四五十个法官,眼下虽然分了新住房下来,但大家分一分说不定还不够。
  这样越过他们直接给了自己,其他人不会有意见吗?
  “没事儿,这是大家一起通过的决议。”
  要不然他也不敢明着就说这话啊。
  ……
  顾妩以前在医院当实习生的时候,因为一入院就当了主治大夫,还颇受了一番排挤。
  所以她还以为这次过来实习,顶多是在档案室帮着整理整理卷宗,正经案子肯定是接触不到了。
  可没想到刚一来,一点历练还没有,就被拉到了法官组,紧急跟进了一桩拐卖案。
  这案子刚开始是被群众举报到公安局的。
  ——虽然这时候已经放开了,大家出门也不再要求开具证明信,但群众永远是最好的侦查兵。
  所以人贩子伪装的再厉害,还是被附近东溜西逛的老大娘给发现了。
  人贩子倒也试图转移过地方,但到没成功,最后还昏迷着被抬进了公安局。 
  顾妩:“……”
  厉害了我的老大娘!
  这一举报完,公安局的同志们效率特别,没出半个月就抓到了一个拐卖团伙来。
  而顾妩到的时候,法院的同志们正在按着法条量刑呢!
  不过其实也没什么可讨论的,毕竟这时候法律严,又赶上七十年代末严打的尾巴,强奸罪都得判死刑,更别说拐卖了。
  所以这次牵扯进拐卖案子的,有一个算一个,全部死刑没商量。
  这要是别的情况,顾妩说不定还同情一下,帮着争取减减刑啥的。
  可人贩子嘛,那当然是死一个少一个了——八十年代的时候,正是拐卖妇女儿童的高峰期,多少家庭都是因为这些垃圾而毁了。
  所以对于他们的遭遇,顾妩非但不同情,甚至还有些想放炮。
  除了这帮人实在该死,还因为这一帮家伙的落网,直接满足了s省这两年的严打指标。
  这样一来,就能让很多罪不至死的犯人留下一条命来。
  说起来这时候流氓罪还没废除,所以一旦严打指标下来的时候,往往除了抢劫、强奸犯,就是犯了流氓罪的人上指标了。
  这个政策虽然在当时,极大的稳定了社会秩序,但要其他重刑犯就算了。
  可犯了“流氓罪”的人,往往只是因为在公共场合不得体。
  比如有个青年喝醉酒在路灯旁撒尿,这时候要是被人看见了……没得说,妥妥地流氓罪。
  这要是平时里,顶多判个三年五年,可赶上严打时,十几年二十年都有可能。
  要是严打指标不够,甚至有可能判死刑。
  听着不可思议,但谁让这时候法律严苛,没多少人敢以身试法呢。
  作为胆敢当流氓的,当然要当仁不让的顶上去了。
  “指标不够流氓凑!”
  说的就是这个情况了。
  但这要是真流氓还好,要是“假流氓”,还真死得挺冤枉的。
  这次人贩子们也算做了好事了,为这帮人留条命,说不定他们也能等到流氓罪废除的那天。
  


第283章 七十年代奋斗生活53(事业线,慎买)
  众人对人贩子们的判刑倒是没有任何异议。
  不过让s市中院的法官们争论不休的, 是这案子中的另外一桩关系。
  当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 递交过来的公安机关的审讯记录中, 恰巧提到了一件比较一言难尽的事情。
  ——人贩子在供述的时候, 不知道是不是为了脱罪,一直强调说他们拿来卖的孩子是孩子父母自己同意卖的。
  得知这一线索的公安机关对这个事情也比较重视, 就特意在分开审讯了被抓回来的人贩子。
  这才发现, 被解救出来的孩子,的确有少部分的孩子是经过她们亲生的父母同意, 才交到人贩子的手里的。
  而作为报酬,有些父母甚至还收取了“营养费”跟“感谢费”。
  浑然不管自己的孩子以后会被卖到哪里做什么,会承受什么苦难。
  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且基本都发生在女婴与女童身上。
  这就要说说这时候的生育环境了……不管农村还是城市, 重男亲女的观念都还挺严重。
  有时候孩子一出生,家里一看是个女娃,心狠点的为了招个带把的①,就直接溺死了事。
  稍微手软一点又不想养的,就算着时间往人多的地方一扔,有人带走就算孩子命好,没人管冻死饿死的也不在少数。
  再有点良心的,自家出点钱当奶粉钱, 再托个有门路的人, 打听一下谁家缺孩子,等联系到了,再把孩子送到别人家养。
  而这情况下, 要是找的中人靠谱,就会给孩子找个好去处,要是遇上个心脏的,转手卖给人贩子也说不准。
  而这次公安机关们遇到的情况,除了上一种情况外,还有父母自己不通过中人,直接收了人贩子“补偿费”,然后让人把孩子带走的。
  而更让人作呕的一种情况是,家里虽然重男轻女,但终究还是没扔孩子,等饥一顿饱一顿的养到十五六岁时,再以找婆家为由,把女孩子卖给人贩子。
  由他们做渠道,把人卖到偏远山区当媳妇。
  而作为丈人丈母娘,女孩子的父母甚至还能收到一半的“彩礼钱”,但彩礼收过后,两方基本上就再也不会联系了。
  不过这次抓到的人贩子,却是只拐卖儿童的拐卖团伙,并不涉及拐卖妇女的情况。
  而为什么说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儿童,是被所以被拐卖儿童中的一小部分呢?
  这点特别滑稽——有些女孩儿因为家人的重男轻女被父母亲手卖掉,但也因为大环境的重男亲女,更多“买家”明确要求“货源”的是男孩。
  可男孩子们金贵,往往找不到货源,人贩子们就会铤而走险,向各家的宝贝疙瘩们下手。
  所以这时候的儿童买卖中,男孩子才是其中的大头。
  而现在法官们争执的是,那些参与拐卖自己女儿的父母,要不要入刑,怎么入刑?
  参与争论的法官中,有的认为在现有社会的公序良俗中,大多数人默认父母有权决定自己孩子的来去甚至死活。
  所以为了照顾大家的情绪,参与其中的父母一律批评教育,都不入刑。  
  而有的法官认为只有收钱卖孩子的,才应该入刑,并依据现有刑法②中的遗弃罪判处。  
  毕竟这其中有些父母压根没有收钱,只是托中人为女孩找个去处。
  而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但书中,明确规定了:不是出于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③
  只有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才可以遗弃罪论处。
  而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有些父母收取的钱财较少,所以只能以遗弃罪论处。
  而且法理之外还有人情,这里头大多数父母不止一个孩子,要是以重罪判刑,那他们的其他孩子,以后将没有直属监护人抚养。
  有的法官则坚持:符合上述说法的只是少部分父母,而本案中,参与拐卖案的大部分父母,明知道孩子是送到了不具有自己抚养意图的人贩子手里,可他们为了巨额的“补偿费”,还是睁只眼闭只眼,选择卖掉孩子。
  这种情况已经符合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客观条件,所以涉案父母中,符合这种情况的都应该入刑,并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
  还有的法官认为父母亲自参与拐卖案,并且在拐卖过程中导致多个孩子死伤,这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消极影响。
  为了以儆效尤,但凡参与的父母,都应该与其他人贩子一罪论处。
  而顾妩参与谈论的时候,第一、四个建议已经被否决,大家在围绕着第二、三两种观点争论不休。
  后来经过好几天的讨论,并上递于高法后,大家才决定,参与拐卖亲子的父母:
  如果被拐卖儿童没有重伤以及生命危险的。
  不追究其中遗弃、但却没有明确买卖的父母的法律责任,只是交由公安机关,由他们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遗弃罪论处;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以遗弃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
  被拐卖途中,被拐卖儿童身心受到重创或者死亡的。
  其中遗弃却没有卖孩子的父母,以遗弃罪判刑;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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