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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柯学验尸官 (河流之汪)


  “可这时为时已晚。”
  “詹姆斯先生你已然回身连开数枪,让他们两个连开枪攻击的机会都没有,便死不瞑目地倒在了血泊之中。”
  出拳、夺枪、转身连杀两人,出手凌厉果断,动作一气呵成。
  詹姆斯显然已经将他们米粒煎祖传的“西部居合术”练得炉火纯青。
  “世上能有此身手的高手可不算多。”
  “而詹姆斯先生你有这么强大的身手,手上又有了枪械,还已经击杀了两名歹徒。”
  “到这时候,你和剩下的那最后一名歹徒,其实已经‘条件’不对等了。”
  第三名歹徒脸上挨了一记重拳,枪械还被夺走,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詹姆斯造成威胁的能力。
  从法律上讲,正当防卫到这里就该结束了。
  在自卫方占据优势,对方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再动手就有涉嫌防卫过当的可能。
  “更何况,当时那歹徒还没有做出继续攻击的动作。”
  “他在目睹自己的两名同伴被你瞬间击杀之后,霎时就吓破了胆子,踉跄着转身逃跑了。”
  “所以他最后才会死在8、9米开外的位置。”
  “而不是死在他一开始中拳倒地的位置。”
  “同样也就是在这时候,詹姆斯先生,你做出了更加过火的行为——”
  “你朝着一个逃跑的人开枪了。”
  毛利兰之所以每次“正当防卫”都能安然无恙地无罪释放,除了是因为她有一个厉害的律师老妈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那就是她正当防卫时从不贪刀、补刀。
  从来都是一击必杀,见好就收。
  要知道正当防卫讲究出手的时机,这个时机必须要卡在对方的不法侵害开始之后、结束之前,不能早也不能晚,否则就很容易被视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
  所以毛利小姐的做法就很聪明。
  她每次都把握好了凶手实施不法侵害的那一刻,只出一击就及时收手。
  虽然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
  她一拳就够把人打进ICU了,根本没必要打追加攻击。
  但客观上看,毛利兰的确是在凶手动手时才被迫出手还击,而且在一击结束了对方的不法侵害之后,就及时地收住了手。
  所以妃阿姨才能每次都完好无损地把女儿给捞出来。
  如果小兰像同样喜欢毁坏公共财物的鲁提辖一样,开了酱油铺还要开彩帛铺,开了财帛铺还要做水陆道场,把人摁在地上一阵暴揍不肯收手。
  那即使是不败女王妃英理,也…
  也还是有办法。
  精神病鉴定、住院、出院,一套流程走下来,再加上小兰自带的未成年buff,她女儿能坐一天牢都算她输。
  不要小看了名律师的手段,更不要小看了有钱人的能量。
  先前曰本有个家里有钱的食人魔,就是靠这套流程摆脱牢狱之灾的。
  但这样折腾起来,终究非常麻烦。
  还是一开始就像毛利小姐做的那样,用“一击必杀术”来正当防卫更好。
  而詹姆斯就没学到这点。
  他犯了一个大忌:
  “你是在朝一个受伤逃跑的人射击!”
  林新一义正严词地指控道:
  “这名歹徒身上一共有两处枪伤。”
  “一处是右臂外侧的子弹擦伤,一处是贯穿颅骨的子弹贯穿伤。”
  “颅骨处的枪伤是致命伤,应该是后形成的。”
  “右臂外侧的子弹擦伤有大量出血,生活反应明显,应该是先形成的。”
  道理很简单,要是歹徒先头部中枪再手臂中枪的话,他手臂上是不会有大量出血的。
  因为被爆头的人百分百已经挂了,其血液也会随之停止流动。
  所以右臂外侧的子弹擦伤,才是詹姆斯向这名歹徒开的第一枪。
  “知道吗?”
  “当子弹以切线或低角度掠过皮肤表面时,往往会形成射入口、射创管、射出口连在一起的长条状创口。”
  “此时往往伴有皮肤组织的撕裂。”
  “根据撕裂的特点,即远离创缘的撕裂角与弹头飞行方向相同,便不难判断弹头的飞行方向。”
  “而歹徒手臂上的伤我看过了…”
  “他手臂上的创口形态足以证明,子弹是从他身后飞来、从他背后射出的!”
  这就是铁证。
  可以证明詹姆斯当时是在朝一个背对着自己逃跑的人开枪。
  这就足以给他扣一个防卫过当的帽子了。
  “但你远远不只防卫过当那么简单。”
  “如果说这一枪还只是防卫过当,那下一枪就几乎是故意杀人了!”
  林新一用着杀人诛心的口吻,提出更加严厉的指控:
  “詹姆斯先生,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根本从来就没考虑过要及时收手。”
  “先前那一枪应该是你打偏了。”
  “所以才会只是擦中歹徒的手臂,而没有直接要去他的性命。”
  詹姆斯的枪是从歹徒手上抢来的,不是他平时惯用的配枪。
  而这把老TT-33枪柄都快被人盘出包浆了,看着甚至像是当年苏德战场传下来的老古董。
  这么老旧的一把黑枪,膛线肯定有所磨损,隔远了打不中人也很正常。
  所以第一枪只是看看擦中了那歹徒的手臂。
  “而你意识到这把枪隔远了会打不中人。”
  “为了将其彻底击毙,便追着这名已经逃出8、9米的歹徒往前走了几步。”
  “这一点从现场的子弹抛壳落点变化,就能大致看出。”
  林新一虽然缺少侦办涉枪案件的经验,但该上的课总是上过的。
  课上用的教材、案例、数据,大多都和国内枪击案出场率最高的那一款枪,54式手枪有关。
  而54式手枪就是仿制酥莲的托卡列夫。
  所以林新一对这款手枪也非常熟悉:
  “托卡列夫手枪的为右后抛壳手枪,弹壳落点在设计位置的右后方向,抛壳距离则是在射击位置的0~5.38米范围之内。”
  “根据第二枚弹壳出现的位置可以判断,詹姆斯先生,你当时一定是走近后才开出的第二枪,也就是那最后的致命一枪。”
  林新一悄然加重语气,继续指控道:
  “当时那歹徒也意识到了你的接近。”
  “他意识到了你即将对他做什么。”
  “所以他绝望地举起双手向你求饶。”
  那歹徒右臂外侧受伤,但伤口流出的血液却“向上”彻底染红了肩膀。
  这足以反映歹徒中枪后的动作变化。
  他是因为举起双手投降,使手臂位置高过了肩膀,血液才会流淌到肩膀上的。
  “而且他当时不仅举起双手投降了。”
  “他甚至还背对着你跪在了地上。”
  第二枪贯穿颅骨,在脑后的枕骨和脑前的额骨上留下了两个孔洞。
  其中枕骨上的孔洞为椭圆形、外小内大,创口中央皮肤缺损,缺损边缘皮肤内卷,整体呈漩涡漏斗状。
  这是子弹射入口的主要特征。
  所以林新一一看便知道,这致命一枪是从死者脑后枕部射入,从前侧额骨射出的。
  这说明当时歹徒仍旧是背对着詹姆斯,没有向他发动攻击。
  而枕骨是颅骨最坚硬的位置,承压强度在858~1200千克每平方厘米。
  这弹头能直接贯穿坚硬的枕骨,和同样相对坚硬的额骨,最终还有余力向前飞射而出,深深嵌入地面…
  除了是因为托卡列夫手枪本身子弹威力大,同时也是因为,詹姆斯开枪的时候离歹徒的距离足够接近。
  而这种近距离射击因为子弹动能大、穿透力强、弹道稳定,所以用简单的拉线法,甚至是粗略的目测,就能大致地判断出子弹的飞行轨迹。
  “弹壳落点是在这里。”
  “那么射击位置大概是在它左前方5.38米的扇形区域之内。”
  “尸体位置是在这里。”
  “弹头落点就在尸体身前不远处的地面。”
  “而詹姆斯先生,以你的身高,站姿开枪的枪口高度应该在1.4米~1.6米之间。”
  “以你的大致位置,你的开枪高度,要怎样射击,才能让子弹穿过歹徒头颅,又嵌入他身前不远的地面之中?”
  答案只有一个。
  那就是歹徒当时是跪着的。
  否则以他的站立身高,子弹从他前额飞出,应该会以一个近乎和地面平行的角度,继续向前飞出去很远。
  根本不可能以近45度的角度向下飞行,嵌入前方不远的地面。
  “所以…”林新一语做出最后的了总结:
  “当时歹徒身上不仅受了伤,而且还没有武器,甚至背对着跪下来举起双手向你求饶。”
  “可你还是没有放过他。”
  “我想这无论如何都谈不上是正当防卫——”
  “这是赤裸裸的私自处决,是故意杀人!”
  他将语气放得很重。
  每一个字都像是一座大山。
  “我…”詹姆斯根本说不出话。
  因为林新一给出的证据太过翔实,他根本无力为自己解释。
  但他真的很委屈…
  他是“处决”了那名歹徒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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