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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三国 (风之清扬)



1.三国户口数字不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实际

曹魏统治下的黄河流域中原地区,是东汉末黄巾起义军受到地主武装的血腥镇压,以及继之而来的军阀混战的主要厮杀场,再加上天灾频仍,人口有了空前的减耗。全国精华所在的东、西两京及其附近的河南、三辅地区,在董卓及其部将的劫掠下,“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青州“邑有万户者,著籍不盈数百”,冀州在曹操占有其地时,得户“三十万众”,只及东汉时的二十分之一,其人口减损之多,当可想见。

曹魏承汉末丧乱之后,经过四、五十年相对稳定局面,生聚孳息,由于广行屯田,兴修水利和招徕流民,使东汉以来脱离了土地的农民又重新与土地结合起来,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如两淮地区,“自寿春到京师,农官兵田,鸡犬之声,阡陌相属”,达到“资食有储,而无水害”,再加上曹魏对农民剥削的程度比东汉为轻,在《收田租令》中规定:“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也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农田亩产量提到了历史时期的新水平,由东汉末建安时的“令亩收三斛”,提高到“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从左思《魏都赋》所述“绵绣襄邑(今河南睢县),罗绮朝歌(今河南淇县),绵纩房子(今河北高邑西南),缣帛清河(今山东临清东北)”,可见丝织业在汉末严重破坏以后也已得到复苏:而汉末残败不堪的曹魏首都洛阳,到魏齐王时(240—253年)已成为“其民四方杂居,多豪门大族,商贾胡貊,天下四方会利之所聚”的繁华的国际都市了。

蜀、吴统治下的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东汉末受到战乱和天灾的影响较少,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生产得到发展,也为人口的自然增殖提供了物质前提。蜀汉所在号称“天府之国”的益州,在诸葛亮“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的政策下,农业亩产量大大提高,“绵(绵竹)与雒(广汉)各出稻稼,亩收三十斛,有至五十斛”。成都平原出现一片“沟洫脉散,疆理绮错,黍稷油油,粳稻莫莫”的繁荣景象,素负盛名的蜀锦远销魏、吴两国。“水陆所凑”的成都,已是“市廛所会,万商之渊,列隧百里,罗肆巨千,贿货山积,纤丽星繁”的一大都会。到蜀向邓艾投降时,刘禅在给魏国的降书中说:“百姓布野,余粮栖亩”,府库中存有“米四十余万斛,金银各二千斤,锦、绮、彩、绢各二十万匹”。

东吴立国之初,由于北方劳动人民的南下,带来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扩大了耕地面积;又由于实行屯田和兴修水利,农业生产得到发展。在京都建业附近,“其田野则畛辍无数,膏腴兼倍,……国税再熟之稻”;武昌冶铸业,海盐(今浙江海盐)、沙中(今江苏常熟)的盐业,三吴的丝织业,侯官(今福州市)、临海(今浙江临海)、番禺(今广州市)的造船业都有很大发展。吴都建业有大市、东市,商业繁盛。“富中之氓,货殖之选,乘时射利,财丰巨万”。随着东南地区的开发和社会生产的发展,其人口自应处于不断增长之中。

可是,裴注所引三国末期蜀、吴两国的户口数,较之东汉相去却极为悬殊。东汉时益州刺史部所辖十二郡国,计152万余户,724万余口,其中蜀郡一郡即有30万余户,135万余口,蜀汉领土相当于益州全境,而只有28万户,94万口,户与口分别为东汉时的18.3%及12.9%。甚至比东汉蜀郡一郡的人口还要少得多。东吴领土相当于扬、荆、交三州全境,有52.3万户、230万人,仅及东汉时269万余户、1,171万余口的19.4%及19.6%,这样大幅度人口减耗的记录,也显与蜀、吴两国原有的基础及经历了半个世纪生聚孳息以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2.三国户口统计数字为何偏少

三国末期见于史籍记载的户口数字偏少的主要原因大抵有四:

(l)世家豪族荫附户口对封建国家人口的分割

曹魏统治下的中原地区,东汉末,世家豪族在战乱中多率领自己的宗族、部曲筑坞壁以自保。如许褚,“汉末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即其一例。曹魏代汉后,随着世家豪族势力的发展,实行“给客制度”:“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一般农民为逃避赋役,纷纷依托豪强。这些处于世家豪族荫庇之下的部曲、佃客,是不列入政府户籍的。

蜀汉政权所在的益州,豪强地主也有众多的部曲、佃客,据《华阳国志·蜀记》记载:“郪县(今四川三台县)大姓王、李氏,又有高、马家,世掌部曲”。诸葛亮征服南中后,将“羸弱配大姓焦、雍、娄、爨、孟、量、毛、李为部曲”。又从李严以罪废后,犹有“奴婢、宾客百数十人”,可见蜀汉政权的贵势之家,拥有佃客、奴婢的数字也不在少。

以世家豪族作为政权基础的东吴,采取与曹魏给客制度相似的复客制度,以赏赐功臣的形式,赐给大族以土地和佃客,如吕蒙征皖有功,孙权“即拜庐江太守,所得人马皆分与之,别赐寻阳(今湖北广济东北)屯田六百人,官属三十人”,蒙死,“蒙子霸袭爵,与守冢户三百家,复田五十顷”。孙权给臣下的赐客享有免除承担国家租役的特权,《三国志·吴志》中常有“殊其门户”的记载,它们从孙氏皇室合法地瓜分得土地和劳动力,在其荫附下的佃客,也就成了从政府编户齐民中分割出去的户口。

(2)屯田生产者不列入郡县的编户

继汉末社会动乱之后,三国的统治者为使流民与土地结合,以解决军粮的需要,实行屯田制。民屯的生产者“屯田客”(亦称“典农部民”)直接置于农官的管理之下,曹魏在中央为大司农,郡为典农中郎将及典农校尉,县为典农都尉。在典农官管辖下的屯田户,是独立于郡县之外的。

蜀、吴两国屯田组织史无翔实记录,但从吕乂为汉中(今陕西汉中)太守“兼领督农,供继军粮”,及陆逊“出为海昌(今浙江海宁盐官)屯田都尉,并领县事”的记载,可见蜀典农官为督农,吴为屯田都尉,也是独立于郡县之外而自成系统的。

(3)“兵家”和“吏家”也不属于州县的管辖

《三国志》裴注所记蜀、吴投降魏、晋时的士民簿和图籍,均将州县的“户”与“兵”、“吏”并列。据曹丕“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及孙权“遣兵数千家佃于江北”,对士兵以“户”或“家”相称的记载,表明士兵是与其家属一起,作为“兵户”或“兵家”(曹魏称为“士家”)而单独入籍的。吏即“庶民之在官者”:大多是在郡县服役的“吏卒”,“吏家”和“士家”同样是世代相承的,只是其地位较高于士家而已。

杜佑《通典》对三国人口的统计,仅限于州县编户,而不及“兵家”与“吏家”,其本身就是不全面的。

(4)少数族大多不在州县的编户之内

汉魏之际,西北边陲少数族陆续向内地迁移的人数很多。汉族统治者为了加强对边境少数族的控制,和补充内地劳动人手及兵源的不足,招引或强制塞外鲜卑、乌丸、匈奴、羯、氐、羌等族人民徙居内地。这些少数民族内迁后,虽与汉族犬牙交错地杂居在一起,但他们多仍保留其原有的部落武装组织形式,不在州县的编户之内。蜀汉境内处于时叛时服之中的南中地区的少数族人民,以及东吴境内累经征伐的少数族山越,也有部分置于国家的编户之外。

综上所述,三国时期从政府分割出去的“部曲”、“佃客”、“奴婢”等世家豪族的私家户口,由国家典农机构管辖下的屯田上的生产者“屯户”,郡县编户之外另立户籍的“兵户”、“吏户”,以及仍保持其原有部落组织形式的少数族的“牧户”等不属于郡县管辖下的人户,已远远超过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再加上郡县编户中广大自耕农因逃避赋役而流亡的“逃户”、“漏户”,封建国家地方行政机构郡县所能直接控制的人户,仅仅是整个户口数的一小部分而已。

3.对三国人口的再估计

倘就三国时期造成户口统计数字偏低的诸因素,细加稽考,仍不难作出相对来说比较接近于实际的推论。

(1)三国时期,因世家豪族与中央皇室共同瓜分土地与劳动力,而被摒诸国家编户之外的私家佃客,其具体人数已无法确知。《抱朴子·吴失篇》对吴“势力倾于邦君,储积富于公室”的世家豪族,曾有“僮仆成军”的描述。近人李剑农先生论及“冒荫之事已盛行于三国晚期”时,提出“盖依附私家为私家之部曲佃客,不列入国家之编户者,当数倍已登记之户口也”。如除去其中列入“兵户”的部曲,并考虑到各地荫附私家佃客程度的不平衡,则即使最保守的估计,世家豪族所荫附的私家佃客,也要倍于州县编户,其数当在2,946,000余户,15,344,000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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