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最一善,是为中中。意思是说,前面德、慎、公、勤,一样不沾,只捞了一个尽忠职守,至少把本职做好,才能稳步提升。可是那标准,全然没个准,都看考功时得运气,和你与主考及监考得关系。
不像现在,只要你本职做的好,业务娴熟,定得标准大体不差。拿个中中就是稳的,如果对考功有意见,好歹有个申诉标准了。大部分官员,都是痛苦并快乐的忙碌着。尤其是那些原本属于吏员得官员,第一次跟官员享受同等得考功,更是积极。
大部分官员,都是痛苦并快乐的忙碌着,那宰相就是那少部份,很忙碌,至于快乐,不知道丢去哪了。
李忱提得司法改革,首先第一步是将审判权从县令剥离出去,这是大革新。效仿后世得三级制度,直接在州、县一级,设立地方法官。
所谓州县,不是县第一级,州第二级,而是看人口和户数。县一级,户数不足的,就以州为单位,设立地方法院判曹,巡回各县审判审判,再高一级的就是以道为单位,道级的判曹为高等法院。
户数、人数足够得州县,地方法院就已县级范围,设立地方法院,州级范围,设立高等法院。
会这么做是因为成本考量,其实大唐很多州县,编制都是不满员。比方说,一个县基本上该有六曹,甚至包括很多像是管理交易,管理地方学校的人。可是这些基本上都是只有大县才有。
一些小县,通常结构就很简单,不说管理学校和市场交易的人。连六曹都只有两个,一个是浊流,一个是清流。浊流做的是补盗,征收税赋之类的工作,这些工作,都被视为是杂事官,科举制度虽然大概有两百年历史了,可是魏晋遗风,不是那么好消除得。
李忱司法改革,首先不得不针对此种情况,做出应对,因为大唐如今税收大增,可是花销也是倍增,他不能说每一个县哪怕只有几百户,都设置一个专职得法官。
这些小州县得地方法官就得辛苦一点,在辖下各县巡游,或者接到通知,哪里有需要审判,就去哪里。
这样一改,把审判权从县令和刺史手中剥离,他们将会如同后世得地方长官一样,专心在发展经济,和抚民之上。
如果只有这样,或许宰相还不会那么忙,就是多了几个官职,和划定各级法院管辖范围,这些不是什么大事,真正大事,是李忱尝试着把大唐司法制度,向着现代化更加迈进一步,李忱尝试得建立审捡分离以及陪审团制度。
所谓审检分离,这是大陆法系特色,负责审判得法官,和起诉犯罪得检察官,虽然都是司法体系,不过各自行使职权。这项制度起源于十三世纪得法国。逐渐发展到十九世纪中,才被许多国家接受。
而陪审团制度,则是起源于英国,算是英美法系得特色,虽然他们也有检察官,不过制度、体制上,都与大陆法系不同。不过,不管怎么不同,以上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得特色。
李忱也不是崇洋,首先从一个升斗小民得立场来看,如何避免官吏迫害百姓,改革司法是一个很大的方向。当官员不能动不动拿法律当作武器,让自己代表国家时,贪官污吏对老百姓得残害,就少了很多。
你说,官员不就是国家得代表吗?当官员被侵害,不就代表国家被侵害?李忱不这么看,官员是国家得代表?那置皇帝和百姓于何处?一各国家,没有百姓,还叫国家吗?当官员把百姓都侵害完了,国家还会存在吗?
明朝末年,东林党,就是最好的代表。他们以道德为武器,将自己得利益,变作国家得利益,明朝就完蛋了。工商税一点都征收不到,尽量把自己的责任,转嫁到那些贫苦得百姓身上,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
所以他要建立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把各阶层利益,都放进法条中。他之前和小孩说得,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是开玩笑。一个人治国家,皇帝说了算,总有一天也会被人家说了算。人人都会羡慕皇帝的权柄,有机会当取而代之。
唯有进展到法制社会,真正的把各阶层利益结合到一起,大唐社稷,甚至是他李家得皇位,才会安稳,哪怕是将来时代演变,皇权逐渐减弱,也不失为又一个英国皇室,总比将来子孙都人头落地来的好。
审检分离和陪审团制度,在他看来是迈向法制社会得基础。这背后代表了很多东西,比方说,无罪推定原则,审检分离,以前那些上不得面得讼师,将正式浮出水面。
他们将代表了百姓,与代表了朝廷的检察官,在公正得司法审判制度前面,以证据来说话。
这其中牵涉到太多东西了,这才是那些宰相头痛的地方,毕竟事前完全没有前例可依,李忱又是个甩手掌柜,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以后,就让宰相去忙活,这可把那些宰相都累死了。
这事太重要,刑部尚书周墀一个人带着刑部根本玩不转,只能拖着整个政事唐的宰相,一起来忙这桩事情。
好在李忱也知道,这事急不得,没有急着在全大唐实施这件事情,目前只有将审判权彻底从县令手中分开,划分司法区域比较紧迫,其他两件事情,只有在有限的地方试行。
审检分离,是挑选了几个大城市,试行。而陪审团制度,则是在边疆几个心从羁縻州改制得地方,试行。为此,李忱特别找了这些宰相谈话。
第五百六十四章 司法改制
『圣人,若是将诉讼从县令手中拿走,恐怕大唐从此便无宁日,地方上将诉讼不断阿。?? ?』。崔铉对于李忱得司法改革,这么说道。
他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自古到今,诉讼始终是地方治安标准,诉讼多,代表地方不安靖,那怕是现代,也是一个标准。
现代也有?当然有,不过标准是治安,不是法院受理得诉讼案,主要看各种犯罪,犯罪率越高,地方长得施政能力评价越低。而古代则是把这两点混为一谈了,把所有诉讼案件都当作治安败坏来处理。
崔铉担心,地方官不把地方安靖当作一回事,会让百姓诉讼不断。至于司法三级制度,这倒不怕,反正大唐对百姓诉讼有一套规定,将汉魏以来得直诉列入了法律规范中。
唐代的法律,比前朝进步很多。除了将法律格式分类,不再像以往,笼统的混在一起,百姓有冤屈,还可以不断上诉,已经有后世得法院分级得样子。所以李忱划分司法三级制度,其实只是一个诉讼范围得调整。
不过,不光是一个诉讼范围得调整,认真来说,是背后的含意,这也是崔铉担心的地方。
唐代司法过程是县、州再上去就是尚书左右丞,然后就是三司,最后就到了驾前。驾前也有分,有上表得,最后是闹得比较大的,打登闻鼓或者立于肺石之下。这两者,很多章很多章以前提到过。
李忱的改制,司法是一各大改革。一二级没变,再上去就是大理寺。并且,把任何人对于诉讼结果不满意,都可以这样申诉,如果这都不行,最后一关就是三司,就是俗称得三司会审。
你问,唐代不也是这样,不过就是尚书左右丞不管罢了,其实不然。先,以前大唐像是田宅、婚姻等纠纷,不准上诉得,通常是地方处理。你要是上告,是越诉。只有冤屈,可以循着之前说得那个管道去申诉,这叫直诉。
可以上言告事得,只有两种,一种是事关国家安全和社稷前途。一种则是有莫大冤屈,这是人命官司才可以。其他一些纠纷,比方说,与人有经济上得纠纷,地方官征收租税不依法办理等等,是不准依照前面的那个诉讼程序上诉得。
所以了,崔铉担心,这样会让百姓乐于兴讼。事实上,目前已经是这样了。以上这些越讼情况,自唐初至今,屡见不鲜,多次下令禁止都没用。以前还有地方官帮忙压制,现在他们不管治安,并且李忱不再禁止百姓上诉,情况只会更糟糕。
还有大里寺得情况,一般人认为,大理寺是大唐的最高法院,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一般来说,大理寺不负责审判,他只是一个覆核得机构。除非在长安犯案,偏偏又是外地人,才会交给大理寺审判。李忱重新定义了大理寺得定位,真正让他成为大堂最高法院。而三司会审,则是有重大案件才会启动,如果没有意外,大理寺得审理,就是最终审理了。
『兴讼成风?现在就没有吗。』,对于崔铉的话,李忱不以为然,『百姓愿意上告吗?若非走到绝路谁会愿意不断兴讼。』
『况且,大部分这些越诉事件,都是因为地方官吏操守不佳才会导致。给百姓申冤得机会,正好给他们一个警惕。』
『可以派出法官至地方审查,或者提升地方监察得职权,令其注意地方冤狱便可。』『有用吗?若是有用,如今也不会频频越诉。』唐代虽然禁止百姓越诉,禁止一些经济上,或者不是重大的案件向上申冤,不过也不是全然不管。
最基础的,就是那十道观察使了,或者从朝廷向地方派遣监察御史,去地方巡察是否有冤屈。只是,这没有什么用,若是有用,大唐也不会频频生越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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