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家鼎看完立即发现,这个生效案子判决,按照唐朝法律明显是错误的!
当然,这个判决如果放在现代,是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的,因为动物致人损失民法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动物的主人没有过错,也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个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可是,放在唐朝,这种判决就不对了,《永徽律》有明文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馀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也就是说,如果是一家的动物攻击另一家的动物,致其死伤的,要全额赔偿实际损失,即扣除剩余价值之后的部分,也就是所谓“减价”,但如果是两家的动物相互厮打,造成其中一家动物死伤的,只赔偿损失的一半。这一点跟现代民法有很大的不同。
第34章华丽与实在
萧家鼎对唐律的内容很熟,但是具体到哪个条文他并没有具体记忆,所以拿起桌上的《永徽律》翻看了一下,找到了这个条文,果然跟自己原先记忆的一样。
根据唐律,动物单方伤害另一方,跟动物相互撕咬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已经签发的判词认定了相互撕咬的事实,却按照单方伤害的法律规定来判决,这样的结果,要么是书吏审查事实不严,认定事实错误,要么是引用法条错误。
如果是前者,说明书吏的审查案件的责任心不强,以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是后者,说明书吏法律素养不高。——唐律条文规定得很清楚,为什么还会做出错误的判决呢?只能说明刑房书吏对刑律基本规定都不熟悉,更不要说立法精神和宗旨的把握了。
他站起身,进屋来到康县令几案前,躬身道:“康县令,我有个问题想向您禀报。”
康县令抬起头望着他。
萧家鼎道:“我发现咱们草拟的判词都太简单了,而且没有相关证据和法条,这样轻率同意,可能会处理错误啊。能不能让他们改改?”
康县令哦了一声,也不看那判词,道:“行啊,这方面你是行家,你要替我把关的,只要是为了审查好案件,你觉得怎么办好就怎么办,通知下去就行了。”
“是!”有了康县令这句话,萧家鼎心里就有底了。他又准备给康县令报告发现的错误,可是他转念一想,决定还是先把事情搞清楚再一并汇报。于是他没有说,拿着那已经签发的判词出门,来到了邓县尉的签押房。
邓县尉见到他,赶紧起身道:“萧执衣来了,有什么吩咐啊?”
“不敢,我是来传达县令的话的,康县令说,刑名案件,关系重大,不能马虎,所以,有一些工作上的要求,让我具体安排。麻烦县尉请刑房的徐司法、董法佐,还有县尉的执衣来,咱们一起商量一下。行吗?”
“好!我马上叫他们来。”
邓县尉让门外的侍从去把这几个人叫了来,坐下后。萧家鼎道:“根据县令的指示,以后的刑名案件,报送县令审阅时,必须全案报送,也就是所有的卷宗,所有的材料都要随案移送。同时,报告的内容,要翔实,特别是涉及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要一条条列出来,最后,拟定的处理意见,必须注明引用的具体法条。
听他这么一说,几个人面面相觑。邓县尉瞧着徐司法,显然是让他先表态。徐司法想了想,道:“移送卷宗材料没有问题,我回去交代下去就是了。至于这判词嘛,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写的,现在执衣要规定新的文案格式,这个……,只怕案子上了州府,会被驳回啊。”
其他几个也纷纷点头。
这个问题萧家鼎已经想到了,徒以上的案件是要报请州府甚至大理寺、刑部复核的。他们肯定不会认可这种文书格式,会以格式不符合要求发回重审。当下道:“我要求的是你们写给知县的判词,需要这么写,至于最终结案用的判词,你们还是按照你们原先的格式写就是了。”
邓县尉点点头,道:“萧执衣的意思是,在原来的文书外,另行写一份新的文书,按照执衣刚才说得格式来写。”
萧家鼎道:“正是,这个文书可以叫做‘审理报告’,只用于移交给知县审阅用,不入卷,不上报。”
这么一说,大家都出了一口气,邓县尉当下道:“萧执衣的吩咐,自己是要照办的……”
“不是我的吩咐,”萧家鼎打断了他的话,“这是县令大老爷的吩咐,我只是代为传达而已。”
这些人都心知肚明,康县令不懂刑律,若不是萧家鼎向他建议,他自己是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的,不过,这有什么区别?只要是县令赞同或者授权萧家鼎这么做,他的话也就代表了县令的决定。当下都拱手表示遵从县令的指示。
萧家鼎又拿出那份牛马争斗赔偿案的县令已经签发的判词,他并没有说县令已经签发,只是把判词念了一遍,道:“大家觉得这个案子有甚么问题吗?”
邓县尉听了之后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可是,他老于世故,知道如果没有问题,萧家鼎是不会拿出来说的。便作出一付沉吟思索的样子。徐司法却是个木头,也是个直肠子,不会察言观色,说道:“没有问题啊。我看了,就应该是这样判啊。”
董法佐也跟着附和:“是啊,我也觉得没有什么问题。”
萧家鼎的目光望向了一直不说话的邓县尉的执衣邢旭忠,道:“邢执衣觉得呢?”
唐朝初审案件的大致流程是,接到状子之后,刑房初步审查觉得应该立案,报送县尉审批,立案后由具体的某个刑房书吏承办,需要调查询问的也由书吏进行。最后拿出草拟判词,经过刑房司法审阅后保送县尉,再报送县令执衣审核,最后提交县令。县令会根据提交的拟定判词升堂问案,如果觉得拟定判词没有问题,便可以当堂作出裁判。如果觉得有问题,可以退堂再议。
所以,这个案子既然已经报送到了执衣萧家鼎这里,那就是说,经过了县尉的手的,也就必然经过了这位邓县尉的执衣邢旭忠审阅。但是,他的意见不会出现在草拟判词上,因为他只是县尉的私人助理,他写的案件处理意见,只呈送邓县尉一个人看,并不写在判词的批阅栏里。因此萧家鼎没有看见他的意见。
邢执衣面前木然,似乎没有发现萧家鼎在瞧他。
萧家鼎收回了目光,望向刑房的两个徐司法和董法佐:“两位有《永徽律》吗?”
“有啊,在刑房里。”
“麻烦拿来一下。”
董法佐赶紧的跑回去拿了来,送到萧家鼎面前。
萧家鼎没有接,道:“麻烦你把你们对这个案子处理的法条依据找出来我看看。”
董法佐赶紧翻了起来,很显然,他对这部《永徽律》的内容并不是很熟悉,而这种纠纷闹到衙门来的也比较少,不是常见多发的案子。但是他也太不熟悉了,从头开始找,名例篇、卫禁篇、职制篇这样一篇篇翻下去。费了半天劲也没有找到,急得一脑袋毛汗。
旁边的徐司法并没有帮忙找,但是看得出来,他也有些心虚,因为他也不知道这条文具体规定在哪里。
来之前萧家鼎已经翻阅了相应的法条,知道在哪里,他之所以不说,便是想看看这两个刑房的负责人的法律知识如何。现在看来,的确不怎么样。
萧家鼎道:“要不,去把承办的书吏叫来吧。”
董法佐忙答应了,匆匆跑了出来,很快,他带着一个一脸横肉的男子回来了,说道:“他叫吴东海,这个案子是他承办的。”
吴东海满脸的不耐烦,瞧了董法佐一眼,道:“怎么了嘛?”
董法佐大声道:“萧执衣让你把你判决这个案子的法条依据找出来。”
吴东海哼了一声,老大不耐烦拿过《永徽律》,开始翻看。
他对《永徽律》的不熟悉甚至比那董法佐还要不熟悉,几乎是从头一条一条只慢慢看着找。嘴里还嘟哝着说:“他妈的,我记得在哪里看见过,怎么找不到了。”
徐司法瞪眼道:“你怎么搞的?怎么没看法条就判啊?”
“我看了的啊……”
“看了怎么找不到了?”
“我……,我记得是这样规定的啊……”
萧家鼎心中暗忖,如果是事实认定上的错误,那他应该对法条比较熟悉,应该能很快翻查到这个条文,可是,现在他竟然找不到,说明他对唐律真的很不熟悉。
对事实认定上出现问题,只要排除别有目的,那一般都是因为对证据的采信出了问题,以至于事实认定出错。这个因人而异,每个案件,不同的审判者侧重点不同,审理认定的事实都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别,特别是民事案件。这个没有什么让人担忧的,但是,如果是对法律不熟悉,那麻烦就大了,只能说明这是一个不称职的审判者。
眼前这位吴海东,只怕就是这样的情况。
因此,萧家鼎冷冷道:“在第十五卷厩库篇第二百零六条。”
吴东海表情非常的尴尬,赶紧地翻到了这一条,匆匆看了一眼,道:“没错啊,就是这么写的来着:‘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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