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民意对同性婚姻合法的诉求确实有所增长,而一些州也相继出了相应法案保证同性伴侣的权益。毫无疑问,这些法案是通过州议会,也即通过立法程序而确定下来的。同样地,《保护婚姻法案》经由联邦议会通过,也是经过正当的立法程序而确定。上诉方想要以宪法中完全没有提及的条款用作攻击《保护婚姻法案》的武器对该法案进行司法审查,既没有条款基础,也没有程序基础。”
……
李森的声音并不怎么具有感染力,但他的演说却很有策略。林郁坐在上诉方的座椅上,看着他滔滔不绝地朝上方的*官们将上诉方的立场辩驳得一无是处。
李森从一开始就明确了婚姻的定义,将其限制在传统的概念中,这对于伦斯特、布莱克、斯万和苏维*官来说正合他们的心意。
布莱克*官是纯粹的宪法原旨主义,他认为*官们的任务只是原原本本地阐释宪法的条款,而非在宪法没有规定的地方做多余的添加。在这个案子中,宪法对于婚姻并没有确切的阐释,因此他和其他众位保守派法官一样,认为应该按照最高院的先例,将婚姻的定义限制在传统解释中。
之后的几段话,分别说明了最高院在以往的先例中并没有任何可以将同性婚姻视为合法的依据,而在本案中需要接受司法审查的《保护婚姻法案》是经由立法程序确定,暗示最高法院在这一点上会有越权的可能性。
旁边的苏珊似乎察觉到了林郁的走神,疑惑地看了过来。她的脸上很平静,并没有因为李森的话而显出多少悲伤的表情,林郁忽然想起了苏珊在来之前对他说的话。
“就算这个案子没有办法胜诉,我也没有什么遗憾了,因为它至少能够成为争取同性恋者平权进程中的一步。我也坚信,在不久的将来,同性恋者的婚姻能够被写入法律,受到联邦法律的保护。”
他低头看了看手中的资料,那是他的法庭辩词。从地方法院到上诉法院,再到现在的最高法院,这个案子的点已经越来越清晰。
原先的那位律师在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坚定地将胜诉的决定性因素放到了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上,并也获得了一定的成功,呈交到最高法院调卷池的那些文件也很明显地列出了这一点。
对于这几位*官的倾向,林郁早已一清二楚,之前那四位保守派*官的态度很好判断,至于苏维,当初他在艾伦的案子上当庭倒戈,是否有同情同性恋者的原因在里面林郁并不清楚,但是苏珊案所涉及和动摇的东西,将比那个案子重要得多,在秉承司法克制主义的苏维那里,这个案子是绝对不可能胜诉的,因为一旦通过了,必然会引起巨大的政治动荡,用他的话来说——“未经选民选举的*官跳过民主进程决定了整个联邦的法律,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剩下的五名*官中,斯科特是由史蒂夫总统提名任命的自由派,因此没有什么悬念,他会站在合法这一边,布兰登是最高法院自由派的领袖,他也会支持同性婚姻合法,金顿和艾伦,他们两人针对此案的立场也很好看出来,决定性的一票则在奥琳娜手中。
奥琳娜在这几年的众多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司法立场并不怎么清晰,这位严谨细致的女性给人的感觉总是捉摸不定,让人很难猜测她所坚守的分界线到底在什么地方。
林郁翻到资料的最后,这是他昨天刚加上去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奥琳娜*官有所影响。
三十分钟很快过去,李森的发言被布兰登*官打断过几次,布兰登*官向李森提出了几个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如何解释新城州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如果按照传统婚姻定义来说,新城州的法案是否应该上升到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这个问题略有些尖锐,直接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李森应当也是做过准备,以联邦应尊重州宪法这句话回答,但这个回复又引起了金顿的质疑:“既然联邦应当遵守州对于婚姻的法律,那么联邦在本案中为何不能退还上诉人的遗产税?”
李森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而是谨慎小心地将皮球重新踢到了最高法院:“所以这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既然是由联邦的议会所制定的法案,且在联邦层面影响各州诸多相关法律,联邦国税局作为联邦机构,自然只能够按照该法案来执行。”
这个回答避开了核心问题,反而倒置了因果,潜台词是,若是最高法院判定该法案违宪,那么国税局也只能退下,但此刻庭上所摆放的问题正是该法案是否违宪。
金顿显然对李森的回答很不满,眉头皱得死紧。
应诉方的陈词结束,下面是上诉方律师的陈词。林郁从座位上站起,解下西装最后一个扣子,面色沉静地走到正中间那张演说席后。
第一次作为上诉方律师和那些早已熟悉的*官们面对面,林郁并没有多少紧张的感觉,反而觉得有些好笑。上面九位一字排开坐在桃心木扶椅上的*官们见到林郁上前,脸色也有些微妙,布兰登甚至转过头意味深长地看了艾伦一眼,而年轻的*官阁下眼观鼻鼻观心,仿佛站在那儿的并不是他以前的助理,只是一个并不重要的路人。
伦斯特首席的脸色则比较糟糕,林郁想了想,觉得应该是他以为自己会因为之前那件校园枪支管理的案件对于司法能动的想法会变得保守一些,却没想到自己出现在他面前,就是因为过于激进的同性婚姻合法案件。
林郁知道,伦斯特在法庭上绝不会是当初和和气气地在葬礼上向自己追忆他和自己父母之间交情的那位老者,只会是掌控整个联邦司法的严厉判官。
林郁深深吸了一口,开始自己的陈词。
“应诉方刚才回答了金顿*官有关是否退还本案当事人遗产税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并没有被回答,而是被应诉方回避了。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婚姻这一事务到底是该由联邦统一管辖,还是由各州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自制。若是联邦干涉州内的婚姻事务并且两者产生矛盾,在这一情况下,是州法具有更高的管辖权,还是联邦具有决定权?在这一层面上,以联邦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是另一种形式的将各州关于婚姻的法案和条款进行统一,或者说——强制统一?”
第一个问句,质问本案中联邦对州事务的干涉;第二个问句,则是为了引向联邦层面同性婚姻是否合法问题的讨论——这也是这个案子作为打开同性婚姻合法的关键点所在。
刚才李森的陈词从婚姻的定义开始,从概念问题延伸到法律程序,一步一步环环相扣,自己若是也按照这一模式过来,只怕自己对于婚姻的阐释还没说完,就被伦斯特和其他几位保守派*官给拦截地说不下去,毕竟在这一点上,能够讨论的内容太多,多到三十分钟根本塞不下去。因此他选择从一开始就选择这个明显地程序问题作为突破口。而这个问题,即便是保守派法官也无法否认。
“建国之初,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各州的民主自由,宪法有意识地限制了联邦的权利。宪法对于婚姻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各州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将由各州选民自主制定。因此在本案中,《保护婚姻法案》对新城州婚姻法做出了侵犯,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伤害。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因此本案中,该法案违宪成立。”
这一番陈述下来,几位*官并没有打断林郁。林郁则随着自己的陈述,脑中的条理越来越清晰,眼中的光芒也越来越亮。
“联邦五十六个州内,已经有三十个州在近二十年内通过了相应的法案承认同性婚姻,但在联邦政府层面,依旧被传统的婚姻观念所笼罩。事实上不止本案,三年前的霍奇案、温莎案,以及四年前佛州的巴利案,纽因州的斯科特案,每一年,有关同性伴侣权益的案子越来越多,相信诸位*官比我更加清楚,每年送到最高院的相关案宗有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当州法和联邦法相互矛盾的地方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在联邦层面上做出尊重州法且统一的规定将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应诉方刚才所说,婚姻的核心在于‘繁衍’,在我看来,这个定义太过机械论,也太过目的论,如果只是为了繁衍,那么一男一女没有做任何保护措施的性|爱也可以称得上婚姻,在这样的情况下,‘忠贞’一词又有什么意义?”
“或许在最开始,婚姻的意义是以繁衍为基础,但数百万年下来,人类已经从‘需要种族延续’的原始人发展到了文明社会,繁衍已经不再是人类对于婚姻的唯一追求,若是这样的话,两个丁克族的结合是否不应该称为婚姻,拒绝生育孩子的一对夫妻是否应该被判刑?人类社会在进步,追求也在不断变化,婚姻这一词的核心定义早已不是为了繁衍,而是两个人因为爱情而结合在一起的仪式。”
“请等一等——”伦斯特忽然出声打断了林郁的话,“你是否能够否认,在现有的婚姻中,绝大部分的夫妻是为了繁衍后代而结婚?”